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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鼓励以商招商、中介招商、专业招商、委托代理招商,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招商引资格局,主动适应、把握、引领新常态,与时俱进抓好经济工作,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成功实现“两个破百”“ 三个翻番”“ 四个超五”目标任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在荥经县投资的县外投资者、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和各方面人才,凡在荥经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新建的工业企业和在我县新投资的经济实体适用本优惠政策。
(二)县内现有工业企业经批准进入园区扩张发展的产业项目新增部分适用本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优惠政策的经济实体须在荥经境内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后,年平均税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
二、鼓励项目
(一)生态有机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工;
(二)新型环保建材以及“三废”综合利用等绿色循环经济产业;
(三)高水平、高附加值合金新材料;
(四)晶体材料加工及电子信息技术;
(五)医药、生物技术开发;
(七)文化创意产业;
(八)卫生、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建设投资;
(九)商贸物流、金融配套、高端疗养及养老等现代服务业;
(十)国家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三、用地政策
(一)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生产性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价通过“招拍挂”配置土地,但其固定资产投强度不能低于150万元∕亩。
(二)对荥经产业发展结构调整有重要推动作用且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项目,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鼓励农用地规模经营。对种植能手、返乡创业人员、科技人员、专合组织、龙头企业等集中成片流转农民承包耕地100亩以上、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并支付一年以上租金的,从事适度规模经营,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发展符合政策的现代区域特色农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500亩以下,每亩奖励100元;500亩—1000亩(含500亩),每亩奖励120元;1000亩(含1000亩)以上,每亩奖励150元(奖励资金按40%、30%、30%,分三年兑现)。
(四)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厂房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新增厂房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土地节约利用补助;对新建2层以上厂房的来荥投资企业,给予15元∕平方米的土地节约利用补助。
(五)工业集中区用于建设标准厂房的工业土地,先期可采取向农户和村集体租用的形式获得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属农户和村集体的土地,可进行流转,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合作建设标准厂房;鼓励工业集中发展区内乡(镇)、村利用集体土地按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和工业项目集中区。
(六)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以及列入国家、省级科研或科技成果转化并具有示范带动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供地。
四、财政扶持政策
(一)县财政每年按不低于地方公共财政收入5%的比例设立鼓励投资发展专项基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二)对新进入园区的工业生产性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从鼓励投资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专项补贴,其中,前两年补贴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补贴50%。
(三)对进入园区的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2017年后投产的三个年度内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比前三年平均数有增加的,按增加的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从鼓励投资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补贴。
(四)投资新办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 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五年内,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从鼓励投资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项补贴。
(五)投资新建5000平米以上商贸流通服务项目(四星以上酒店、专业市场、物流园区、专业店等)竣工投运后,经县政府认定,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本级财政留成部分按50%安排扶持投资运营业主;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从鼓励投资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专项补贴,其中,前二年补贴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补贴50%。
(六)新建酒店、宾馆、健康疗养养老、会议中心等第三产业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按其缴纳的上述三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从鼓励投资发展专项基金给补贴,其中,前二年补贴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补贴50%。
(七)鼓励品牌创建。对落户我县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省名牌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5万元奖励;对新评上国家5A、4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以上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八)鼓励科技创新。对企业落户我县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专利并用于企业生产的,给予企业或个人资助奖励: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涉外发明专利10000元∕件,涉外实用新型专利5000元∕件。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中心)、省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九)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对新获得部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厅局级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新成立满一年,入股农户达到100户以上且入股土地面积500亩以上,按相关要求正常规范运作的专业合作社,一次性补助3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产后流通服务建设、生产技术推广和成员教育培训、改善基础设施等环节。
(十)对投资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投产达效后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的鼓励投资产业项目,通过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1.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 万元以下,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0.5%的扶持补贴;
2.固定资产投资2000 万元-5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 150 万元/亩以上,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0.6%的扶持补贴;
3.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 150 万元/亩以上的,给予企业50万元扶持补贴。
特殊、重大项目的投资,视企业规模、税收、就业等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企业发展资金。
(十一)对新办企业依法申报的纳税户,按实收年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实得部分减去当年财政扶持款项),三年内由县财政按以下档次给予企业负责人奖励(资源性企业除外):
500 万元≤年实收纳税额<1000 万元,奖励 10 万元;
1000 万元≤年实收纳税额<3000 万元,奖励 20 万元;
3000 万元≤年实收纳税额<5000 万元,奖励 30 万元;
年实收纳税额≥5000 万元,奖励 50 万元。
(十二)实施企业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政策。县内非公经济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跨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引进人才。企业引进博士学历或高级职称人才,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每年在我县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县政府给予引进人才每人每年1万元的生活补助,每引进1人一次性给予引进企业1万元的奖励。
(十四)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团队以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来荥进行转化、创办企业的,可给予创业资助。
(十五)培育鼓励高成长性企业上市,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给予奖励10万元;企业挂牌上市后,给予企业奖励3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十六)对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内购地自建标准厂房出租产生的租赁增值税,5年内由县政府安排等额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标准厂房建设。
五、金融支持
(一)支持企业进行股票、债券融资。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商业票据,开户银行优先给予承兑、贴现,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再贴现。
(二)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其申请设立集团财务公司,提高集团内部融资能力。
(三)组建县融资担保公司,优先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创办担保公司,县内外担保公司凡为我县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均给予适当风险补贴。
(四)设立应急转贷资金,优先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资金。
六、就业和社会保障优惠
(一)外来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五项社会保险四缓缴一降费,获得培训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
(二)外来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七、其它政策及投资服务
(一)获准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负责协调“七通一平”(通电、通路、通水、通讯、排水、排污、有线电视、土地平整)服务。
(二)实施留存电量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用户实行直购电试点。
(三)投资项目所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在国家规定的时间下限范围内办结。
(四)凡在荥经县本级可调控的行政事业规费,按最低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相关建设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涉及水、电、气等增容费用,按成本价收取。
(五)对落户我县的所有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投资促进局、 发改经信局、工业发展集中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或项目归口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全程追踪服务,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六)供水、供气、供电部门除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外, 需停水、停气、停电,应提前 3 天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停水、停气、停电范围和时间,对专线和重要的用水、用 气、用电户要在停水、停气、停电前 24 小时再次专门通知。
(七)法规政策明确必须经过中介机构程序,由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一律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按最低标准执行。
八、附则
(一)本规定中的“固定资产”不包含土地部分。
(二)上述全部优惠政策,企业按照“同时同类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若有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相应自行予以调整。
(四)本规定有效期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委办、县政府办出台的有关鼓励投资(含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一律废止。
(五)本优惠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郭涵
日期: 2023-12-01 15:22:11
编辑: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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