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10-14 23:34:59 来源: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我市名山区、雨城区、天全县先后发布公告,全面加强社会面管控。疫情防控期间,若有阳性或初筛阳性感染者隐瞒行程轨迹,不配合防疫措施,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将被立案侦查。小编就近期全国各地警方通报案例梳理了一下:
案情回顾
1.雅安名山1人故意隐瞒行程信息被立案侦查。该男子2022年10月4日从新疆出发,于10月7日晚返回雅安市名山区后,故意隐瞒行程信息,未执行“入川即检”等疫情防控措施,也未按规定进行隔离,擅自外出活动,进入医院、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10月10日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其行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浙江杭州2名感染者交替用不同手机隐匿行程被刑事立案侦查。该二人驾车经高速检查站进入杭州,期间,该二人拒不配合防疫措施,通过交替使用不同手机隐匿行程,并在高速检查站接受防疫检查时故意隐瞒在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相关活动轨迹。
3.广元2人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翻护栏回家被立案侦查。2022 年 10月5日,该二人租车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返回广元,在兰海高速公路广元某段下车,翻越护栏步行回到家中,10月6日向村委会报备,后在管控中其中1人核酸检测呈阳性,10月8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造成该村200余人被封控管理。
4.山西汾阳1货车司机隐瞒外省行程轨迹被立案侦查。10月8日,该货车司机在高速出口接受检查时,故意隐瞒在外省的行程轨迹,主观逃避外省入吕梁第一落点核酸检测要求;当日返回汾阳后,未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且违规出入公共场所。10月9日,该货车司法新冠肺炎病毒初筛为阳性。
5.上海青浦1人接受流调时故意隐瞒行程轨迹被立案侦查。2020年10月7日晚,该新冠病毒感染者在接受流调过程中,刻意隐瞒自己的行程轨迹和接触人员,对疫情流调排查造成了严重影响,被上海市青浦警方刑事立案侦查。
上述人员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正在侦办中。将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审查确定。
普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居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对于拒绝执行防疫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拒绝核酸检测、拒不配合信息核查、拒不配合封控管理、不如实上报抗原检测结果、违反居家隔离要求、隐瞒病情和行程信息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对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其中“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造成众多的人感染甲类传染病以及多人死亡等特别严重的后果。
法官提示
不执行防疫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就意味着不能及时发现潜在的病例,有导致疫情超出控制的风险。每个公民都有积极配合国家防范疫情的义务,拒不执行防疫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不仅仅会受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追究,更会受到社会各界的道德评价。上述人员的行为,不仅仅是对自已和家庭不负责任,更是对公共卫生、对社会大众不负责任,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希望大家能引以为鉴,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早日摆脱疫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审稿:程普 白雨锶
责任编辑:郭涵
来源: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0-14 23:34:59
编辑: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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