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07-21 08:40:05 来源:雅安日报
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内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执行期限: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2号)
联系方式:胡静萍 5898107
(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内容:自2022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执行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函〔2022〕286号)
备注:截至2021年12月底,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为9.78个月,低于18个月,未达到规定的降费率条件,因此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暂不下调。
(三)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
政策内容:餐饮、零售、旅游等22个困难行业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失业或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月之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等条件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执行期限:22个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1号)
稳就业政策
(一)鼓励企业用工政策
1、企业吸纳就业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民工、脱贫人口、当年退役的军人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达到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补。
执行期限:针对吸纳当年退役的军人就业奖补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针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奖补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针对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民工就业奖补政策有效期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针对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奖补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2号)、《四川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雅府发〔2020〕2号)、《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雅安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雅人社发〔2020〕20号)、《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细则》(雅人社办〔2021〕192号)
联系方式:吕 胜 3665099
2、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200人、留用率超过6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期限: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见习基地奖补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2号)、《四川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
3、岗位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执行期限: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政策自2020年4月20日起实施;针对脱贫人口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雅财社〔2020〕33号)、《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细则》(雅人社办〔2021〕192号)
4、社保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对招用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执行期限:针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针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补贴政策从2019年11月4日起实施;针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补贴政策从2019年4月24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23号)、《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细则》(雅人社办〔2021〕192号)
5、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
政策内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执行期限:针对组织脱贫人口就业的补助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针对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就业的补助政策有效期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政策依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雅府发〔2020〕2号)、《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细则》(雅人社办〔2021〕192号)
(二)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等各类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最高6000元/人的培训补贴。
执行期限:自2019年4月24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联系方式:李思睿 2240421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政策内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90%。
执行期限: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2号)
联系方式:姜 蛟 5898142
促创业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享受主体:包括重点就业群体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1、重点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小微企业。是指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申请条件: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政策内容:
1、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财政贴息:
1、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2、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执行期限:自2020年6月30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川财金〔2020〕30号)
联系方式:杨 佳 5898147
备注:如人社部、省人社厅出台最新政策,市人社局将及时予以公布。
审稿:程普 白雨锶
责任编辑:郭涵
来源:雅安日报 日期: 2022-07-21 08:40:05
编辑: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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