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3-07 09:27:30 雅安日报
养狗绝不是一件“私事”,文明养狗也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一旦对他人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秩序,都将被依法处理。
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某天,7岁的徐某某逗该犬时被犬抓伤面部。之后,徐某某家人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
法院判定,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虽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最终判决刘某某承担徐某某因被抓伤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张某甲驾驶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经鉴定,张某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张某乙赔偿各项损失。法院判定,张某乙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张某乙赔偿张某甲合理费用。
“饲养的犬只伤人由犬只饲养人、管理人、遗弃人承担责任。如果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未尽到责任,放纵甚至驱使动物伤害他人,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罡提醒,如果是在当地的限养区内,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管受害人有无过错,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饲养犬只影响周围住户或干扰其他人正常生活的,任罡告诉记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2月20日我市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全市犬只管理的通告》第四条第(三)、(四)项也进一步强调了依法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养犬要遵守辖区饲养动物的规定,依法、文明、规范饲养动物,定期进行防疫。”任罡说。此外,他还建议有关部门可以进一步制定犬只管理方面的各种操作细则,如执法人员操作细则、饲养人操作细则、市民投诉举报操作细则等,便于各相关主体在遇到具体问题时能够更便捷地解决。
市融媒体中心 王宇欣
审稿:程普 白雨锶
责任编辑:郭涵
来源:雅安日报 日期: 2024-03-07 09:27:30
编辑: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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