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9-06-25 10:24:35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在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助推长江保护立法高质量完成,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调研座谈会在雅召开。
会上,长江流域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代表,特邀法学专家,最高人民法院部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特约咨询员,全国人大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代表,先后围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长江保护法立法等作发言。
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长江流域法院都干了什么、怎么干的、干出什么成效?在中央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更好服务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怎样推进科学立法,加强保护长江的制度约束?
即日起,本报对与会代表发言进行摘登,一起聆听响彻在雅安大地的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最强音,凝聚起长江流域共同推进一江清水浩荡风流的正能量。
探索生态环境司法新模式
□ 陈雪楚
自2016年初湖南省法院挂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全省法院在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构建符合生态流域特点的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新格局和跨区域环境司法治理新模式、加大环境资源审判执法办案力度、扩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影响力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实践:
统筹推进全省法院专门化审判机构建设。探索推进“1+3+x”跨区域集中管辖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新格局,即:省法院环境资源庭统筹指导,长沙、岳阳、郴州、永州等多个以山脉区域、江河湖区为依托跨区域管辖的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庭为骨干,对应“河长制”和其他地理区域的若干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法庭为基础,组成“1+3+X”环境资源跨区域集中管辖专门化审判体系。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狠抓执法办案,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计审结一、二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2150件,何建强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等3件案件分别获评2016年度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件、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扩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影响力。2018年以来,组织全省法院开展保护湘江“母亲河”、洞庭湖“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和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专项活动,为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和全面加强我省生态保护,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加强配合协作 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合力
□ 朱新力
浙江法院按照“生态优先、流域互动、集约发展”的总体思路,大力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为维护长江生态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浙江高院于2017年10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开启了引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步伐。同时,浙江高院先后出台《关于为“三改一拆”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司法文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要求各级法院全力支持行政机关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力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浙江法院创新工作机制,通过多种裁判方式实现惩治与修复并举。坚持诉源治理,依托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化解环境资源行政争议,是浙江法院审判实践形成的新经验;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功能作用,2016年以来共发送各类司法建议100余件次,帮助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等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改进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环境资源争议的发生。
与此同时,加强配合协作,推动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工作合力。加强与兄弟省市法院的交流合作,浙江高院与长江沿岸11省市高级法院签订《长江经济带11+1(青海)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
(作者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 周佳念
今年以来,湖北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在省法院环资庭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管辖审理制度,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五个中院环资庭参照省法院环资庭的职责范围,实行环境资源审判的“二合一”或“三合一”的管辖制度;没有设立环资庭的中院和基层法院,要指定一个审判庭或者审判团队负责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工作。
为加强对长经济带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湖北高院建议设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院,集中管辖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理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管理和保护体制,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充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建议以出台《长江保护法》为契机,整合地方、部门的执法力量,提高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水的流动性特征,决定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长江沿线有11个省(市),由于地方发展水平和执法理念的差异,在不同的政策尺度下,一些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可能会发生转移,但最终仍对全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因此,建议整合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
(作者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不断推进审判机制创新
□ 向凯
自长江司法保护工作推动以来,云南各级法院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核心,积极推进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构建以“三合一”为主导的环境案件审判模式。2016年省法院成立环资庭,集中审理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负责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同时,积极推动三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目前全省共设立18个环境资源审判庭。
着力推进集中管辖制度建设。逐步改变以行政区划分割管辖自然流域生态系统模式,确定了以所辖六家中级人民法院所设为核心,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审判质效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
2010年出台《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决了诉讼成本及诉讼利益归属问题,该做法属全国首创。
积极协调省级层面检察、公安、环保之间环保执法协调机制的建立,有效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双轨制对环境违法及犯罪案件进行查处,构建了环境资源保护新格局。
(作者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建立“9+1”集中管辖机制
□ 刘亚平
江苏法院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2015年以来,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13670件,结案11816件;同时,以“专门化”建设为抓手,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案件审判工作水平。
从2013年开始,江苏法院在全省117家基层法院中,指定30家基层法院在设区市范围内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实现环境资源案件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区域集中管辖。
同时,江苏高院尝试按照生态功能区或者流域为单位设立法庭,2017年12月批准在连云港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对灌河流域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工作经验。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按照江苏省委工作部署,江苏法院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加大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力度,目前,已形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中级法院受理案件、9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按照生态环境功能区为单位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工作机制。
(作者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
□ 满志方
青海省内长江段干流长1206千米,流域面积15.84平方千米,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动植物资源。非法猎杀、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是各级法院刑事审判打击的重点。 同时,非法采矿现象不断出现,破坏了生态环境。近年来,青海法院依法开展了省内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形成了以下经验或做法:
一是明确司法保护原则。如遵循规律、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协同发展、系统保护等。
二是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力、各部门各司其职并协调配合、社会组织有益补充、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衔接等齐抓共管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集中管辖、“三审合一”或“二审合一”专门化审判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四是在环境民事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遏制侵犯自然环境的行为。
五是试行生态环境司法技术调查官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制度等,对涉及的环境专业技术性问题,当事人认识、理解不一致的,必要时进行广泛深入调查。
六是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堵塞漏洞,预防重复出现环境侵害行为。
(作者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积极探索水域环境污染案件 专业化、智能化审理
□ 黄松涛
上海地处长江口,随着“长江经济带”新战略的出台,其龙头作用日益显现。但长江口水文复杂、航道饱和、事故高发,而上海70%的城市用水的水源地目前来自长江口(青草沙水库、陈行水库),船舶所造成的污染事故(船舶漏油)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上海海事法院作为审理江苏省浏河口至长江入海口之间水域发生的船舶污染水域损害责任纠纷的专门法院,自2015年以来,共受理上述水域内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25件,涉诉标的额人民币7500万元。
近年来,为回应辖区内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我院积极探索水域环境污染案件专业化、智能化的审理模式,于2015年12月设立环境保护专业合议庭,通过加强专业团队建设、聘请专家陪审员、设置专业鉴定机构名录、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多种手段,为辖区内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今年5月8日,上海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海事法院船舶碰撞案件审判与航行安全情况通报》白皮书,介绍法院四年来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等案件的审理情况,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取得了较好效果。
(作者为上海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审理程序专门化
□ 裴缜
武汉海事法院,作为全国第一批设立的海事法院,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跨行政区域管辖,管辖范围自四川宜宾至江苏太仓跨度长达2700多公里的长江干线及支流水域。成立35年来,共计审结了46000余件海事海商案件,其中涉及水污染侵权案件近200件。多年的审判实践,培养了一批熟悉跨区域管辖特点的专门性法官。
在以畜禽养殖户为被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武汉海事法院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程序规范。从案件受理后的送达、告知环保部门到实地考察、邀请当地党委、政府、环保部门参与案件的调解过程,从合议庭的碰头会、庭前会议的召开到向上级法院报告情况和请示问题,从立案情况的公告到结案文书的公告等过程,一整套程序规范,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专门化奠定了基础。
通过审结一批畜禽养殖污染案件,武汉海事法院也探索和总结出农业面源污染案件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方法;一是掌握当前畜禽养殖业污染概况和治理手段;二是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推进案件审理;三是实地调查污染现场,获取全面真实信息;四是充分向被告释法明理,消除被告抗拒心理;五是以虚拟治理成本法为基础,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作者为武汉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有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 何爱武
近年来,安徽法院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为长江(安徽)经济带建设和绿色江淮美好家园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保障。
一方面,有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积极参与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修改工作,努力将审判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融入到改革方案中去。
另一方面,全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联络机制和信息报送制度,密切关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动态。同时,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链接机制,为改革顺利开展做好相关审判工作机制配套服务。
此外,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全省各级法院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推行集中管辖制度,积极探索重大案件的管辖制度,逐步改变以行政区划分割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的管辖模式,进一步推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或“二合一”审判模式。
(作者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
加强长江流域法院之间的协作与支持
□ 殷勇磊
上海法院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做到了服务生态主动化、案件审判专门化、司法保障联动化 、理论研究常态化、法治宣传立体化。
一是环资案由体系的扩展与完善。在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模式下,覆盖完整的环境资源案由体系是建立准确“度量衡”的基础,也是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的关键。
二是长江流域法院之间的协作与支持。一方面是重大案件的审判方面需要加强协作。既需要上下游法院、干支流法院之间沟通配合、共同参与,又需要与各个属地的相关部门衔接协调。另一方面是案件的执行方面需要加强协作。
三是环境专门法院的设立与分布。长江流域废水排放总量占全国40%以上,污染物排放量大,流域内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突出。同时,由于水流的自然特性,中上游造成的污染也会顺流而下,造成下游受到污染影响最为明显,治污负担压力也更大,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需求亦更为强烈。因此,在设立环境专门法院时,建议考虑上中下游的不同状况及需求,因地制宜地予以合理分布。
(作者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资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
审稿:白雨锶
责任编辑:夏天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9-06-25 10:24:35
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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