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03-29 08:34:17 来源:雅安日报
本报讯 眼下正值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做好火源管控是严防森林火灾的重点之一。清明节将至,许多市民都将进行踏青、祭祖等传统活动,市民在前往林区时,要注意不在野外使用火源,避免引发山火。
据了解,引发森林火灾的人为火源是指,人为野外用火不慎而引起的火源,可分为生产性火源(如烧垦、烧荒、烧木炭、机车喷漏火、开山崩石、放牧、狩猎和烧防火线等)和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做饭、取暖、用火驱蚊驱兽、吸烟、上坟烧纸、小孩玩火等)。人为火源还包括故意放火纵火。
需要提醒广大市民的是,引发森林火灾,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规定,森林火灾案件立案标准为: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无论是故意放火还是因为失火罪造成森林火灾的,都会受到法律处罚。根据规定: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目前,我市尚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期,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申请批准手续,并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记者 鲁妮娜
审稿:程普 白雨锶
责任编辑:郭涵
来源:雅安日报 日期: 2022-03-29 08:34:17
编辑: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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