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0-12-01 08:34:12 来源:雅安日报
一直以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如何解决?
我市第四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为之破题。11月5日,《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
《规定》出台于全面提升基层综合治理水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时期,是我市推动党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地落实的具体体现;是垃圾分类引领新时尚、促进我市社会文明水平不断提升的崭新起点,发挥立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助推“高岗村模式”在全市的推广,为推动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助推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
背景:“高岗村模式”为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两年前,名山区高岗村因为垃圾分类火了。
以组织带动为引领、以源头减量为核心、以常态管理为基础的农村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区处理”的“高岗村模式”,受到省委书记彭清华的点赞。
采用“高岗村模式”实行垃圾分类的好处显而易见:花钱少、污染小,对于提高农村综合治理水平,建设美丽乡村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总结经验、全面推广,首先在雅安启动。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从村级范围“点”内的实践,探索向全市范围“面”上的逐步延展,取得显著成效。
如何提炼固化“高岗村模式”、如何解决推广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如何规范垃圾分类的具体操作?答案是地方立法。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提炼固化“高岗村模式”,有效解决推广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充分发挥法规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在全市有效铺开并取得实质性成效。
从全局角度来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省委对雅安发展的目标定位是一致的。我市把绿色发展示范市建设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既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现实需求,也是切实推进绿色发展的内在动力。
过程:开门立法让法规更接地气
立法的过程不仅是制定规则的过程,同时也是统一认识、形成共识的过程。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在立法过程中参与越广泛、讨论越充分,越有利于形成共识,越能保证法规的可操作性,让法规更接地气,更有利于贯彻落实。
法规于2019年5月立项。从立项到起草和审议的整个过程,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多形式、多渠道开门立法,积极引导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尽管“高岗村模式”为地方立法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但起草《规定》仍有诸多必须攻克的重点。
从了解社情民意着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伊林多次带队深入村组开展立法调研,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运输、处理等多个环节,同广大基层人大代表和群众深入探讨,听取意见和建议,抓住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立法的关键环节和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针对起草和审议阶段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到县(区)开展调研5次,召开法规征求意见座谈会3次,广泛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乡村组干部、垃圾清运员、保洁员、新村聚居点居民等基层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同时,通过《雅安日报》、雅安人大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次书面发函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市级相关部门、地方立法协作基地的修改意见建议,累计收集意见建议近百条。
对立足实际的合理建议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积极采纳,数次研讨法规草案修改方向和重点,字斟句酌、反复修改,从文字表述到遣词用句,精心打磨。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工作,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又是其中最难啃的‘硬骨头’,涉及千家万户,市委、市政府决心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基层治理,体现了责任担当,我们的立法备受关注,要广泛充分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李伊林说。
此外,法规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予大力支持和指导,认真组织研究,逐条帮助修改把关,并对与《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的衔接等问题进行多次沟通交流,有效解决了地方性法规之间的系统性、协调性、统一性问题。
特色:“高岗村模式”的延伸和拓展
“高岗村模式”为何受欢迎?村民委员会有力的教育引导和易腐烂垃圾就地还田两条经验是亮点。在法规起草审议过程中,各方达成共识:值得立法提炼和固化。
这是亮点,也是难点。
“受各地村(居)民委员会能力强弱个体差异,农户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参差不齐和不同环境区域特征等因素制约,复制照搬该模式不现实,需要对该模式予以立法延伸和拓展,以避免‘水土不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军表示。
具体如何延伸?在“村民委员会有力的教育引导”方面,法规从两个方面进行延伸和拓展,一方面是建立以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主体的垃圾清运费收支制度和垃圾清运员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支持义务和具体措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强化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权限,使其在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教育引导作用可实现效果最大化。另一方面,通过明确相关部门的宣传教育及管理职责、确定垃圾分类责任主体身份和区域、约定交纳生活垃圾清运费,以及通过“劝、诫、惩”三个层面纠正不良习惯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促成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
“总体而言,就是通过立法延伸,增强村(居)民委员会的引导力,提高村(居)民的自觉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梅伯鹏说:“一方能说,另一方愿听,你劝我改,最终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由被动的‘要我分’转变为自愿的‘我要分’。”
在《规定》中,根据各地不同环境区域特征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情况,对“易腐烂垃圾就地还田”进行了细化。明确具备易腐烂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堆肥、还田、饲养家禽家畜等方式资源化利用;不具备易腐烂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的,视情况分别移交具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单位或个人处理,做到因地制宜和合情合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李伊林表示,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大力推进法规的全面有效实施,努力为雅安绿色发展和基层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欧阳小聘 本报记者 张雨蝶
审稿:程普 白雨锶
责任编辑:任思瑗
来源:雅安日报 日期: 2020-12-01 08:34:12
编辑:任思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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