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11-04 08:23:27 来源:雅安日报
1、《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解读】
从国家强制性标准入手,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给生产经营单位有据可依,让安全监管有法可查。
2、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结合当下安全管理短板,制定针对性法规。针对多发问题,严格法律要求,加强法律意识。
3、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建立安全信息预警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联网共享、实时监控、多级预警,加强信息管理措施。
4、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高危行业由“鼓励投保”改为“应当投保”,用保险从侧面降低风险,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意识,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5、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保障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索赔权利,加强事故善后工作。
本报记者 蒋阳阳 整理
审稿:程普 白雨锶
责任编辑:郭涵
来源:雅安日报 日期: 2021-11-04 08:23:27
编辑:郭涵
北纬网 版权所有 本网常年法律顾问: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袁红伟(18980172300)律师
本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yarbs#beiww.com(请将#替换为@) 举报电话:0835-2350262 17781610663 公众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70012号 蜀ICP备14021017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08012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川字第0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