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9-10-13 08:55:23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提要:
虽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承担“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会主动供述,为了躲避法律的制裁,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被抓后,往往选择沉默、拒不供述案件事实。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现象,即“零口供”。“零口供”就是指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或者口供价值不大的情况。通常理解为犯罪嫌疑人只作无罪、罪轻的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或者保持沉默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因此,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即使是“零口供”,法院仍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
2018年,名山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零口供”的案子。在该案中,被告人任某拒不供述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但法院根据形成锁链的在案证据,判定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零口供”:
贩卖冰毒被抓 男子拒不承认案件事实
该案还得从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说起。当日,想要毒品的万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任某,表示其想要购买300元的冰毒。而后,任某在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茗都广场处将约1克冰毒贩卖给万某,万某向其支付毒资300元。
几个月后,在2015年10月8日晚上8时左右,万某用电话再次联系被告人任某表达其想要购买20克冰毒。
接到电话后,任某与万某约定在雅安市雨城区西门车站附近见面交易。到达约定地点后,任某将约16克冰毒贩卖给万某,并收取20克的毒资2200元。由于当时任某所带的冰毒不足20克,还差几克。
于是当晚,任某带上冰毒后特意赶到万某、鄢某租住的雅安市名山区一家城市快捷酒店处,将剩余的约4克冰毒交予万某和鄢某。 2018年4月5日,被告人任某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羁押于当地看守所。2018年4月10日,任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
为了躲避法律的制裁,在侦查和审判阶段,任某都拒不承认向本案的万某、鄢某贩卖过毒品。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他表示对所有的证人证言均有异议。本案可以说是“零口供”。
破难点:
形成证据锁链在案证据 锁定男子贩毒事实
虽然被告人任某不承认贩卖冰毒的事实,但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任某两次贩卖毒品的事实都有购毒人及证人的证言予以印证,并且证人证言关于向被告人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时间、地点、价格、交易方式等细节均能相互印证、互相吻合。
承办法官表示,关于2015年上半年任某在名山区蒙阳镇茗都广场向万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克的事实,不仅有购毒人员万某的证言证实,还有现场目击证人鄢某、周某的证言予以印证。
关于2015年10月8日晚任某在雨城区西门车站附近、名山区一家快捷酒店处向万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0克的事实,有购毒人员万某及目击证人鄢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即该两笔事实均有两名以上的证人予以证实,且证人证言中关于向任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的时间、地点、价格、交易方式等细节均能相互吻合。
此外,任某的女友及父亲、哥哥的证言,确实充分证实在案发时段郑某系任某的女友及二人共同租住于雨城区平安小区;其女友、哥哥、万某的证言还证实任某利用其女友的身份信息登记的134××××8733手机号实际由任某使用,而该号码在2015年10月8日晚与万某使用的手机存在多次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即任某在本案侦查至一审阶段均极力掩盖贩毒联络电话、女友真实身份等事实,均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也进一步印证了前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重证据:
不因“零口供”而放纵犯罪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任某拒不承认贩卖毒品,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在案证据已经形成锁链,足以证实任某两次向万某贩卖冰毒共计约21克的事实,任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任某辩称其未贩卖冰毒,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任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是已经发生且不可能重现的客观事实。因此,对于司法办案人员来说,查明案情、证实犯罪的唯一途径就是全面、充分地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证据。同时对这些证据加以运用,经过正确的逻辑推理和判断,证明案件所有细节,比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等。
在本案中,虽然没有被告人供述,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待证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且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而且综合全案证据,能够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在现实生活中,犯罪事实发生隐蔽,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供认的情况时有发生。不轻信口供,但是也不因为没有口供而放纵犯罪,本案的审理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严格遵循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同时充分保障了刑法惩治犯罪的功能。
承办法官还表示,毒品的社会危害大,我国法律对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作出了最严厉的惩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毒品犯罪害人害己,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学法守法,切不可为贪财图利而以身试法。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审稿:白雨锶
责任编辑:夏天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9-10-13 08: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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