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01 16:07:42
四川省司法厅
10.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10-1. 公证员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个人,申请在四川省境内公证机构执业的。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第一款:“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三、申请条件
(一)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符合第(一)条第1、2、3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公证员任职报审表(一般任职)》(范文93)
如实填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_
2
公证机构推荐书(范文94)
一式三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
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范文95)
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范文33)
需复印身份证正反面。一式三份
5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范文31)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需复印正本姓名页和副本照片页,一式三份。
6
无刑事犯罪记录申明(范文38)
1、申请人本人签字。
2、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
申请人彩色证件照
近期,2吋免冠证件照,四张。
8
《公证员任职报审表(考核任职)》(范文96)
9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申请考核任职提供)一式三份。
10
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范文35)
说明:
1、所提供自制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2、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领取,并填写《公证员任职报审表》。
(二)申请人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选择网上办理的,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实质性和形式性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包括:实习考核意见、形式要件实质审查意见(范文97)),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四)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对申请材料中刑事犯罪记录的申明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刑事犯罪记录的核实结果也可于提交材料后的次月5日前补充提交。
(五)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对符合法定条件,并在司法行政部门对该公证处核定的当年需配备的公证员控制数内的,予以核准,并报请司法部任命,任命通知下达后,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总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审核后转报司法部。
承诺办结总时限:※个工作日审核后转报司法部。
(一)市州初审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公证员执业证》
九、数量限制
按当年公证员配备方案。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四川省司法厅公证员执业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
事项
实习合格
1、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并取得考核合格鉴定;
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需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并取得考核合格鉴定;
3、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不须实习,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
无
无刑事犯罪记录申明
申请人提交申明书,初审机关会同公安部门公安网网上查询确认。
离职证明(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1、个人简历应有时间的连续性;
2、曾担任公职的,需提供未被开除公职证明(退休证、同意辞去公职正式文件等)。未被开除公职证明为辞退的,还应提供非因品行原因被辞退的证明;
3、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需提供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4、无业人员需提供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无职业证明,或提供近期的失业就业证复印件。
非考核 任职的
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考核任职的
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1-01 16:07:42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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