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01 16:50:49
四川省司法厅
13.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13-4.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一、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境内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且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司法鉴定人申请和办理。
二、设立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6号)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申请条件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且符合《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需要继续执业的。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备注
1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格式文本115、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材料种类:收原件、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如实填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如实填写。
无
如实填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
证件照
材料种类:收原件。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二吋免冠正面蓝底证件照两张。网上报送要求:像素清晰。
二吋免冠正面蓝底证件照两张。
3
身份证复印件
(示范文本33:身份证复印件)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复印件2份,需验核原件。网上报送要求:真实有效。
复印件2份,需验核原件。
4
延续申请书
(详见: 示范文本132:申请书)
材料种类:收原件、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真实有效。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
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及复印件(示范文本14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原件1份,复印件2份。网上报送要求:真实有效。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
无刑事犯罪记录申明
(示范文本38:无刑事犯罪记录申明)
材料种类:收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申明人签字加盖手印。 2、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申明人签字加盖手印。
1、申明人签字加盖手印。 2、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
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还需提供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示范文本138:兼职证明样本)
材料种类:收原件、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由申请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 2、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由申请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
1、由申请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 2、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一)申请人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向拟设所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选择网上办理的,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向拟设所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查,出具正式书面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网上办理的,申请人凭身份证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总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个工作日。
(一)市州初审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网上自助办理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全程网办),到现场次数0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事项
同意兼职证明
由鉴定人原单位出具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书面意见。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6号)。
同意兼职证明应由具有人事任命权力的部门出具。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1-01 16:50:49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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