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01 16:45:59
四川省司法厅
13.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13-2.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
13-2-2.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类别
13-2-2-1.司法鉴定人新增执业类别
一、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境内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且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司法鉴定人申请和办理。
二、设立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6号)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一)执业类别变更的司法鉴定人需符合拟执业范围的许可条件。
(二)司法鉴定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范围具有拟增加的执业类别。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备注
1
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变更申请表
(格式文本117: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材料种类:收原件、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如实填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如实填写。
无
如实填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
新增执业类别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质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
(示范文本135:学历证明、136:技术职称证明或者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明)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复印件2份,需验核原件。网上报送要求:真实有效。
复印件2份,需验核原件。
3
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示范文本136:技术职称证明或者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明)
4
从事新增执业类别相关专业5年的工作经历证明
(示范文本137: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年限证明)
材料种类:收原件、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鲜章。2、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鲜章。
1、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鲜章。2、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
拟转入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示范文本140: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正本、139: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副本)
6
身份证复印件
(示范文本33:身份证复印件)
7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及其复印件
(示范文本14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材料种类:收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真实有效。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
证件照
材料种类:收原件。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二吋免冠正面蓝底证件照两张。网上报送要求:像素清晰。
二吋免冠正面蓝底证件照两张。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向拟设所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选择网上办理的,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向拟设所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查,出具正式书面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作出许可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总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个工作日。
(一)市州初审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核验),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司法鉴定人新增执业类别
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事项
拟转入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
拟执业的机构有该司法鉴定人被许可的司法鉴定业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法通【2015】117号)
拟增加的执业类别
需符合新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具体参照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办事指南。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1-01 16:45:59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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