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0-30 09:53:22
四川省司法厅
16.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16-2.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境内已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需注销机构的。
二、法定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2月1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三、申请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2月1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四、申报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一)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申请表》(申请人可以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下载)(范文90)
如实填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
注销决议或决定
1、自行编制,需全体设立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2、一式三份。
(三)
注销公告
1、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面向社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拟终止执业的公告;
2、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四)
清算报告
1、内容应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财务审计报告等;
2、财务审计报告通常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全体设立人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
4、一式三份。
(五)
承担潜在执业风险的协议或承诺
1、自行编制,需全体设立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六)
处理情况报告
1、内容应包括: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
2、全体设立人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
3、一式三份。
(七)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
原件
说明:
1、所提供自制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2、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市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领取,并填写《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申请表》。
(二)申请人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向拟执业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选择网上办理的,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市(州)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四)市(州)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注销,出具《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总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总时限:※个工作日
(一)区(县)初审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
(二)市(州)窗口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各市(州)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十一、注意事项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0-30 09:53:22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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