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02 17:11:32
四川省司法厅
5. 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的初审
5-2.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
代表机构变更的初审
5-2-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
代表机构休业的初审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已在四川省境内取得驻华代表机构设立许可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需办理其在川驻华代表机构休业的。
二、设立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十二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代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机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三、申请条件
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代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机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承诺书
1、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一式四份。
无
2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1、申请书应当由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需说明休业的理由。
2、需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的公证,或经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原件2份,复印件2份。
说明:
1、所提供自制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2、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提交的文件材料需一式四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4、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领取,并填写《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增设)驻华代表机构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总时限:9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四川省司法厅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
代表机构休业的初审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
事项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1-02 17:11:32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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