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02 17:10:56
四川省司法厅
5. 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的初审
5-2.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
代表机构变更的初审
5-2-2. 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
代表机构合并、分立的初审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已在四川省境内取得驻华代表机构设立许可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因其驻华代表机构合并、分立,需变更其在川驻华代表机构的。
二、设立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十二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代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机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材料来源
1
承诺书
1、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一式四份。
无
2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1、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变更名称申请书,需说明合并、分立的理由。 (2)如合并、分立系与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事由,该申请书还应当由各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3)拟注销代表处的基本信息; (4)注销原因。
2、代表机构的中文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代表处” 。
3、需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的公证,或经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原件2份,复印件2份。
3
拟注销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1、提供在合并过程中,拟注销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2、真实有效。
3、原件2份,复印件2份。
4
执业许可证原件
原件
5
原外国律师事所驻华代表机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
1、真实有效;
2、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或经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
合并、分立后的代表机构应当符合本指南列明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的准予批准的条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设立代表处所需全部证明材料。
说明:
1、所提供自制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2、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提交的文件材料需一式四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4、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领取,并填写《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增设)驻华代表机构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总时限:9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四川省司法厅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
代表机构合并、分立的初审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
事项
证明文件(所)
外国律师事务名称已变更的证明文件。如名称变更系与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事由,如合并等,需提交此证明文件。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合伙协议或章程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2)如名称变更未引起前述文件的变更,可在申请书中做出相应声明。
授权书及确认书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证明文件(律师)
(1)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2)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其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3)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执业保险
各拟任代表执业风险保险文件。
代表处执业证
原件,正式有效。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1-02 17:10:56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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