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02 17:09:19
四川省司法厅
9.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9-3.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川内律师事务所联营终止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已获得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在川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的,申请终止其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
二、设立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26号令)第二十一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联营:
(一)联营期满双方不再申请续延的;
(二)联营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终止联营的;
(三)联营一方不再存续或者破产的;
(四)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被依法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联营的情形。
终止联营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三、申请条件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申请书
1、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2、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无
2
下列文件之一:
(1)有效期届满的联营协议;
(2)联营双方提前终止联营的协议;
(3)联营一方或者双方依法终止的证明。
1、应当载明变更的条款及内容
3
承诺书
1、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
清算报告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
联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件
说明:
1、所提供自制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2、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提交的文件材料需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4、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总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四川省司法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川内律师事务所
联营终止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
事项
联营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6号),
联营证书
正副本原件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1-02 17:09:19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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