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02 17:06:50
四川省司法厅
9.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9-2.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变更
9-2-1. 联营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已获得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在川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的,申请变更其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的。
二、设立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26号令)第八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联营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联营,颁发联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联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准予联营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颁发联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联营的批件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联营的,作出准予联营决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将准予联营批件同时抄送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1、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
2、港、澳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
3、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
4、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
5、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
6、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1、成立满3年;
2、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
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联营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登记表》(范文74)
1、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2、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无
2
关于变更章程、协议的有效决议
1、应当载明变更的条款及内容
2、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3、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
变更后的章程、协议
1、需联营各方签字盖章,提交的章程、协议需加盖骑缝章;
说明:
1、所提供自制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2、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提交的文件材料需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4、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总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四川省司法厅联营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
事项
申请书
各要素齐全,符合法律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26号令)
联营协议
包含下列内容: (一)联营双方各自的名称、住所地、独资经营者、合伙人姓名;(二)联营名称、标识;(三)联营期限;(四)联营业务范围;(五)共用办公场所和设备的安排;(六)共用行政、文秘等辅助人员的安排;(七)联营收费的分享及运营费用的分摊安排;(八)联营双方律师的执业保险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安排;(九)联营的终止及清算;(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十二)其他事项。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证件
能够证明该律师事务所合法设立
4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独资经营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
包含所有合伙人
5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
能够证明该律师事务所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6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内容审核,能够证明××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
7
证明文件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不在四川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前两年(设立不满两年,自设立之日起算)未受行政处罚
8
证明材料
四川××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司法局出具的成立满3年,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的证明
9
四川××律师事务所成立满1年未满3年的,由所在地市司法局出具至少一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证明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1-02 17:06:50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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