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02 17:05:38
四川省司法厅
3.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3-3.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
代表机构注销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已取得设立许可的港澳台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在川代表处,需注销该代表机构的。
二、设立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1号)第十四条: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撤回其执业许可、收回其执业执照,并注销其执业注册:
(一)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
(二)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将其注销的;
(三)已经丧失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四)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的代表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债务清偿完毕前,其财产不得转移至内地以外。
三、申请条件
(一)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
(二)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将其注销的
(三)已经丧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四)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文本62)
如实填写,一式三份
申请人提供
2
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注销代表处、减少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文本145)
1、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2)拟注销代表处的基本信息;(3)注销原因。
2、须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3、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
注销公告(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面向社会发布的该代表处拟终止执业的公告)
1、须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2、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
清算报告(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等)
1、应附审计报告;
5
该代表处承担潜在执业风险的协议或承诺
6
处理情况报告(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
说明:
1、所提供自制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2、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提交的文件材料需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4、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领取,并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注销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法定总办理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总时限:9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四川省司法厅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
代表机构注销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
事项
公证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1号)。
无
清算报告及处理情况报告
1、清算报告应载明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等;处理情况报告应载明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并由全体设立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
2、律师事务所财务情况清算报告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如审计报告、国税地税注销证明等
3、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时,应同时提交该所执业的律师的拟变更执业机构的材料;
4、未办结案件的业务衔接处理情况,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因分离、合并而注销,则有他所同意接收未办结案件的证明等;
5、分所注销,应由总所出具清算报告及人、财、物的处理情况报告;
6、国资所注销,其主管司法机关应出具清算、处理情况的正式文件,其文件内容应当包含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项的处置。
依申请注销
许可证、印章
1、依申请注销的,由律所提交律所许可证正、副本,并自行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注销,提交印章注销证明;
2、依职权注销的,由律所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律所许可证书正、副本,销毁印章。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1-02 17:05:38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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