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02 17:04:37
四川省司法厅
3.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3-2、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变更
3-2-1、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
代表机构变更首席代表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已许可设立的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川代表机构,需变更首席代表的。
二、法定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131号)第十二条:“港澳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代表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代表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三、申请条件
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四、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下载)(范文61)
如实填写,一式三份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131号)
(二)
所属的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变更首席代表申请书(范文146)
1、自行编写,需说明变更名称的理由;
2、须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3、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
律师事务所给拟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1、须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2、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四)
代表处拟任首席代表律师执业资格以及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1、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护照)、简历、3张2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照片后注明代表处名称及拟任代表姓名);
2、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3、须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4、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拟任首席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六)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首席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七)
代表处执业证
原件
说明:
1、所提供自制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2、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提交的文件材料需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4、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领取,并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设立(增设)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法定总办理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总时限:9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执业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四川省司法厅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
代表机构变更首席代表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
事项
1
公证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1号)。
无
2
首席代表
1、拟任首席代表需为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并由该律师事务所需出具确认书;
2、拟任首席代表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
3、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其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4、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1-02 17:04:37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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