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02 17:04:04
四川省司法厅
3.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3-1.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
代表机构设立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已在港澳台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需在四川省境内新设(或增设)代表机构的。
二、设立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1号)第六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许可。
三、申请条件
(一)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设立(增设)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文本59)
如实填写,一式三份。
申请人提供
2
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文本60)
1、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2)拟设代表处的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拟驻在城市名称,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3)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开业时间、律师人数、合伙人人数、业务领域、主要业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情况、与内地有关的业务活动、总部地址和通讯方法等;(4)申请人的组织形式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5)申请人购买执业风险保险的金额和范围;(6)对拟设代表处业务前景的可行性分析和发展计划,拟设代表处的主要业务范围;(7)对拟设代表处及其拟派驻代表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承诺;(8)对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及中文译文与原文一致的承诺;(9)对申请获得批准后遵守内地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10)对申请获得批准后将为代表处及其派驻代表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执业风险保险的承诺。
2、须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3、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
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1、能够证明该律师事务所已合法设立;
4
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1、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2、提供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介绍合伙协议、股东协议或者章程中涉及签订时间、发起人、组织形式、法律责任形式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3、须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4、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
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1、须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2、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
代表处各拟任代表拘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1、各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护照)、简历、3张2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照片后注明代表处名称及拟任代表姓名);
2、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7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8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9
增设代表机构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
2、由已设立的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的下列证明文件: (1)在内地最近设立的代表处连续执业满三年; (2)已经设立的各代表处及其代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被追究各项法律责任。
材料1,需说明已设立的各代表处的基本情况,并附已在内地设立的各代表处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材料2,需加盖司法行政机关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0
申请新设(或增设)驻川代表机构的,还须按照“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提交该代表处拟任代表及拟任首席代表执业申请材料申请资料。
无
说明:
1、所提供自制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2、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提交的文件材料需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4、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领取,并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设立(增设)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法定总办理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总时限:9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执业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四川省司法厅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
代表机构设立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
事项
公证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1号)
首席代表
1、拟任首席代表需为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并由该律师事务所需出具确认书;
2、拟任首席代表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
3、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其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4、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其他代表
1、拟任代表须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书;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1-02 17:04:04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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