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02 17:02:58
四川省司法厅
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1-4.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已在四川省境内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或者由国家出资在四川省境内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办理律师事务所注销的。
二、设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条件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表》(文本27)
如实填写,一式三份。
_
2
律师事务所注销决议或决定(文本151)
1、合伙所提交终止合伙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全体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决定,分所提交本所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全体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一式三份。
3
注销公告(文本159)
1、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面向社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拟终止执业的公告;
2、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
清算报告(文本160)
1、内容应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等;
2、全体设立人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 3、一式三份。
5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文本152)及全体律师的执业证原件(文本149)
原件
6
承担潜在执业风险的协议或承诺
1、合伙人、个人所负责人、国资所主管部门分别对应承诺;
7
处理情况报告(文本161)
1、内容应包括: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
2、注销的如是分所,该报告应由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注销的如是国资所,该报告应由该所主管机关出具;
3、全体设立人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
4、一式三份。
8
总所拟被注销的,应对其所设立的分所存废提出处理意见和承诺
总所自行编写,需加盖总所公章。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领取,并填写《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表》。
(二)申请人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向拟设所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选择网上办理的,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并出具正式初审文件,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
(四)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出具《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书。
(五)因法定职权予以注销的,由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对法定事由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正式初审文件,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出具《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公告,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督促律所办理证照印章回收、资产清算、税务注销、档案移交等注销相关的善后工作;不符合注销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书;
(六)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总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总时限:※个工作日
(一)市州初审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核验),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四川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
事项
注销决议
1、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终止律所的合伙人注销律所的会议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国资所应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决定注销的正式文件;
3、个人所应提交注销申请书并由设立人签名确认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依申请注销
清算报告及处理情况报告
1、清算报告应载明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等;处理情况报告应载明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并由全体设立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
2、律师事务所财务情况清算报告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如审计报告、国税地税注销证明等
3、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时,应同时提交该所执业的律师的拟变更执业机构的材料;
4、未办结案件的业务衔接处理情况,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因分离、合并而注销,则有他所同意接收未办结案件的证明等;
5、分所注销,应由总所出具清算报告及人、财、物的处理情况报告;
6、国资所注销,其主管司法机关应出具清算、处理情况的正式文件,其文件内容应当包含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项的处置。
依职权注销的
1、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及第二款的,由律所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2、由律所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律所清算,提交清算报告;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依职权注销
公告
1、依申请注销的,律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在省级报刊予以公告,提交公告页面;
2、依职权注销的,由律所司法行政机关在省级报刊予以公告,提交公告页面。
无
许可证、印章
1、依申请注销的,由律所提交律所许可证正、副本,并自行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注销,提交印章注销证明;
2、依职权注销的,由律所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律所许可证书正、副本,销毁印章。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1-02 17:02:58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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