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02 16:54:42
四川省司法厅
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1-3.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许可
1-3-3.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
1-3-3-1.分所派驻律师变更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已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需增加或减少派驻律师的。
二、设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条件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以下变更事项均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分所派驻律师变更。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登记表》(文本26)
如实填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_
2
本所出具的变更内容确认函(文本15)
3
律师事务分所执业证副本(文本151)
原件
4
因律师撤销派驻或增加派驻需变更执业机构的,按照“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提交相应备案资料
说明:
1、所提供自制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2、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领取,并填写《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登记表》。
(二)申请人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向拟设所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选择网上办理的,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查,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
(四)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审核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变更书面通知书。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总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总时限:※个工作日
(一)市州初审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核验),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四川省司法厅分所派驻律师变更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
事项
分所变更
1、 分所变更需由总所出具变更内容的确认函;
2、变更分所设立资产的,总所应为出资人,需提交由总所出具的同意变更分所出资额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且需本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总所公章。提交的资信证明,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分所的资金证明,应能反映出该所账户下的资产状况及资产出资详情。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无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1-02 16:54:42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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