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02 16:53:38
四川省司法厅
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1-3.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许可
1-3-1.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
1-3-1-8.变更设立资产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已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的。
二、设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三、申请条件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增加或减少的,应进行变更登记。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文本24)
如实填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_
2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文本7)
1、律师事务所章程内容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并由全体设立人签名并加盖律所公章;
2、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
律师事务所的资金、资产证明(文本6)
通常为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式三份,需核验原件。
4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资产的,除(一)-(三)项外,还需提交:
1.合伙人会议决议(文本152);
2.应同时办理“律师事务所协议变更”
1、会议决议应列出全部变更事项详情;
2、需就设立资产的变更、合伙份额的转让、律师事务所资产和债务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
3、全体设立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原件1份,复印件2份。
说明:
1、所提供自制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2、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领取,并填写《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
(二)申请人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向拟设所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选择网上办理的,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查,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
(四)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审核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变更书面通知书。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总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总时限:※个工作日
(一)市州初审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核验),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四川省司法厅变更设立资产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
事项
变更章程
无
1、变更后的章程,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
2、章程变更会议决议应说明拟变更内容及变更原因,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变更合伙协议
1、变更后的合伙协议,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要求;
2、协议变更会议决议应说明拟变更内容及变更原因,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变更设立资产
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后的资产应不低于10万,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后的资产应不少于30万,特殊合伙律师事务所所变更后的资产应不少于1000万
1、实收资本;
2、提交的资信证明,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资金证明,应能反映出该所所账户下的资产状况及资产出资详情;
3、同意设立人出资额变更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决议应载明设立人的出资额及所占份额。会议决议需全体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1-02 16:53:38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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