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02 16:52:01
四川省司法厅
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1-3.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许可
1-3-1.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
1-3-1-5.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变更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已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
跨省住所迁移的,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二、设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三、申请条件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因住所地变更的,应申请变更登记。
四、申请材料
备注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1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文本24)
如实填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_
2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文本7)
1、律师事务所章程内容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并由全体设立人签名并加盖律所公章;
2、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
非住宅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证明(文本5)
1、自有办公场地需提供真实有效、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明;
2、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一式三份,相关证件需核验原件。
4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地的,除(一)-(三)项外,还需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文本152)
1、应列出全部变更事项详情;
2、全体设立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原件1份,复印件2份。
说明:
1、所提供自制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2、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领取,并填写《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
(二)申请人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向拟设所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选择网上办理的,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查,并出具住所地现场勘验情况(范文12),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
(四)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审核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变更书面通知书。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总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总时限:※个工作日
(一)市州初审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核验),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四川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变更审查工作细则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
事项
变更章程
1、变更后的章程,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
2、章程变更会议决议应说明拟变更内容及变更原因,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无
变更住所
1、住所地需为非住宅性质的房屋;
2、自有办公场地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核);
3、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住宅为办公场所的,还需提交特殊情况说明以及拟设住所所在地政府规划部门同意其住改商的文件或有利害关系人签署的同意其设立机构的书面意见等证明材料;
4、在设区的市跨区变更住所地的,应同时变更主管司法机关;
5、在设区的市跨区变更住所地的,在该所执业的律师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仍应遵守执业地域限制有关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6、跨省住所迁移的,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住所房屋原则上为非住宅性质,原则上仅允许偏远不发达地区住改商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1-02 16:52:01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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