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0-30 09:20:23
四川省司法厅
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1-1.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1-1-2.律师事务所设立预核名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律师拟在四川省境内申请合伙设立、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由国家出资拟在四川省境内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办理名称预核准的。
二、设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申请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提出五至十个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名称预核准的材料,应当先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其审核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三、申请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五)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六)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7、“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 8、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 9、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0、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 11、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2、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3、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律师事务所核名申请表》(范文23)
1、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拟用律师事务所名称五至十个备选,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2、提出的备选名称,请预先通过百度查询:在全国范围内,与已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中文名称读音相同或相近(含部分相同或相近)的,无法通过名称预核;
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名称预核准的材料,应当先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其审核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4、一式两份。
_
2
拟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范文149)
1、律师执业证须复印执业证号页、照片页、最后一次年检页;
2、一式两份,需核验原件。
说明:
1、所提供自制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2、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领取,并填写《律师事务所核名申请表》。
(二)申请人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选择网上办理的,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名称预核准的材料,应当先提交拟设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其审查后报送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检索通过的,发给《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检索不通过的,出具书面通知书,将不予核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网上自助办理的,申请人凭身份证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报司法部。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报司法部。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全程网办),到现场次数0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经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设立人未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的,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失效。
四川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设立预核名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
事项
名称
请为你的新所思考5—10个名字,名字应符合以下规则:请预先百度,该名字是否已被使用,注意读音相同的名字、与已成立所名字有部分相同的名字,是不符合规则的。需要有至少三个可以通过预查询的名字。
无
上报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部是在上报的三个名字中任选一个,也有可能出现上报的三个名字都不通过的情况,如出现此情况,窗口老师会通知你重新补充名字,重新上报司法部。
3
《律师事务所核名申请表》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名称预核准的材料,应当先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其审核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0-30 09:20:23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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