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01 17:35:38
四川省司法厅
8.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8-3. 台湾居民申请在川从事律师职业注销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已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律师,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川省境内已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律师,因需转外省执业需在本省申请注销的;,四川省境内已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律师,因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二、设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三、申请条件
律师有下列任一情形,其执业地原审核颁证机关有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需要: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
如实填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无
2
申请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文本4)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
身份证复印件(文本33)
需复印身份证正反面。一式三份。
4
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文本149)
复印件应复印执业执业证号页、照片页、最后一次年检页,一式三份。
5
本人停止执业申请书(文本56)
1、申请人本人签章;
2、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
因死亡申请律师执业证注销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除上述(一)-(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医院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该律师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文本57)
1、应有医院或公安部门签章;
2、原件1份,复印件2份。
说明:
1、所提供自制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2、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领取,并填写《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
(二)申请人申请注销的,向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
(四)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审核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出具《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注销书面通知书。
(五)因法定职权予以注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对符合法定事由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出具《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公告;不符合注销条件的,出具不予注销书面通知书。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总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总时限:※个工作日
(一)市州初审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批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核验),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四川省司法厅台湾居民申请在川从事律师职业注销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
事项
因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依职权注销
因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其执业地的,由其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终止执业的法定情形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依申请注销
终止执业的离职证明
1、需提交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且结清业务、档案、财务等手续的证明;
2、若申请人为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人的,需同时办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人变更。
终止执业的停止执业说明
1、需申请人本人在停止执业说明上签名确认;
2、因死亡申请注销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该律师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1-01 17:35:38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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