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01 17:32:12
四川省司法厅
4.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
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4-2.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
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4-2-2.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
派驻代表减少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港澳台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已取得驻川代表机构设立许可,需取消该代表机构派驻代表资格的。
二、设立依据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 派驻代表减少》(司法部令第131号)第十三条:代表处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撤回其执业许可、收回其执业证书,并注销其执业注册:
(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提供的律师执业资格失效的;
(二)被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
(三)执业证书或者所在的代表处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三、申请条件
(一)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131号)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提供的律师执业资格失效的;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派驻驻内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执业注销申请表》(文本65)
如实填写,一式三份
无
2
执业证书
原件
3
被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应提交: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撤销该派驻(首席)代表的申请书(文本66)
1、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 (2)拟注销代表的基本信息; (3)注销原因。
2、须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3、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
因律师执业资格失效申请注销的,应提交:该代表所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代表律师执业资格失效的证明文件。
1、须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2、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领取,并填写《港澳台律师事务所派驻(变更)驻内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代表执业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法定总办理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总时限:9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代表执业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四川省司法厅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
派驻代表减少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
事项
公证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1号)。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1-01 17:32:12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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