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01 17:14:05
四川省司法厅
4.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
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4-1.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
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已在港澳台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需在四川省境内新设(或增设)代表机构的,已取得设立许可的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四川代表机构,需增加派驻代表的
二、设立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131号)第六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许可。”
三、申请条件
(一)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二)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派驻(变更)驻内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申请表》(文本63)
如实填写,一式三份
无
2
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文本64)
1、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2)购买执业风险保险的金额和范围;(3)对拟派驻代表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承诺;(4)对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及中文译文与原文一致的承诺;(5)对申请获得批准后遵守内地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6)对申请获得批准后将为派驻代表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执业风险保险的承诺。
2、须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3、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
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1、须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2、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
代表处各拟任代表拘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1、各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护照)、简历、3张2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照片后注明代表处名称及拟任代表姓名);
2、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3、须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4、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6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7
该代表处设立申请材料,已依法设立的,提交该代表处《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一式三份
8
若拟任代表已在该律所驻内地其他代表机构任职,还需提交:原执业驻内地代表处所在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代表任职期间有无违纪处罚及原执业驻内地代表处已向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提起减代程序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领取,并填写《港澳台律师事务所派驻(变更)驻内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代表执业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法定总办理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总时限:9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代表执业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四川省司法厅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
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事项
公证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1号)
首席代表
1、拟任首席代表需为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并由该律师事务所需出具确认书;
2、拟任首席代表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
3、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其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4、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其他代表
1、拟任代表须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书;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1-01 17:14:05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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