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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
2.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2-2.律师执业变更许可
2-2-1. 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已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申请转入四川省境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已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法律援助律师,申请转入四川省境内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
二、设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三、申请条件
律师有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且在执业期间无下列任一情形:
(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材料
材料来源
备注
1
《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文本47)
如实填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_
2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文本34)
1、需加盖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公章。2、一式三份,需核验原件。
3
身份证复印件(文本33)
需复印身份证正反面。一式三份。
4
申请人彩照
近期,免冠正面蓝底二寸照,着律师袍(或律师袍相似服装)。二张。
5
申请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文本4)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
律师执业证(文本149)
原件
7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除以上(一)-(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若申请人的执业档案能反映以下1—3项内容的,可直接提交执业档案(文本48) )
1、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原律师执业证收回注销证明;
2、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不具有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证明;
3、执业经历证明
材料1,应为带编号的红头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材料2、材料3,应为需加盖司法行政机关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领取,并填写《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人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向拟设所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选择网上办理的,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特殊的申请还需出具:1、C证申请执业机构变更的,需出具申请人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的户籍所在地与拟变更执业地一致的证明,或在原许可地继续执业证明(范文41);2、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调取律师执业档案调档证明(范文48);3、国资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业变更为社会律师的,还需出具申请人是否是在编人员公务人员证明(范文49));4、申请人是否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证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
(四)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审核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换发《律师执业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总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总时限:※个工作日
(一)市州初审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批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律师执业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核验),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5262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四川省司法厅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
事项
执业机构变更
禁止情形(《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无
跨省变更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需提交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执业档案;
2、律师执业档案应载明:执业经历、原律师执业证收回注销情况、申请人是否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情况、年检考核情况。若无上述内容,应另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变更执业机构时仍应遵守执业地域限制有关规定办理。
兼职律师跨省、市变更执业机构
兼职律师跨省、市变更执业机构的,需由本职单位出具同意兼职证明,具体格式见示范文本4-1-14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11-01 16:54:57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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