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7-17 17:47:37
关 键 词:医疗 侵权 人身损害 赔偿
争议焦点: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标准和依据价上涨能否解除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合同。
调解要点:引入专业意见,依法依规调解。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5日,李某经雅安河北医院诊断为:结石性胆囊炎收入住院,行相关检查后,于次日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后,李某出现右侧腹部腹痛、畏寒、发热,全身多处荨麻疹,腹膜炎症状、体征。雅安河北医院于2015年11月9日经急诊下行腹腔镜诊断后剖腹行胆道瘘口修补术,术中见:腹腔有约500~700ml胆汁样液体,右上腹粘连,胆囊管上方0.5cm处肝总管侧后方有一1.5mm管状活动性漏胆,紧贴肝总管处断裂。后因病情加重,李某被转入成都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2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胆瘘,肝功能损害,低钾血症,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出院后,李某多次找雅安河北医院协商损害赔偿问题,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8月,患者李某和院方雅安河北医院共同来到雅安市雨城区医调委,口头申请医疗争议调解,经审查双方申请符合《人民调解法》第3条1款和第17条之规定,决定立案调解。
调解过程:受理纠纷后,调解员认真倾听双方诉求:李某要求雅安河北医院赔偿40万元,雅安河北医院不予认可,也未提出鉴定主张。为免调解陷入僵局以及患方误认为医调委先入为主,调解员依据2016年3月24日,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之规定,以“初次调解,调解员系新(对事实、请求)耳朵”为由,要求各方于三日内向医调委提供相应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巧妙结束调解。
2016年8月29日,第二次调解启动。调解员在认真查阅和分析了双方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资料后,着重围绕影响赔偿协议达成的两个关键性问题——损害性质、伤残等级,引导双方进行专业鉴定。双方达成共同委托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的协议。经鉴定:雅安河北医院在诊治李某的疾病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李某的伤残评定为六级伤残。鉴定有了结论,赔偿有了标准。当前需要调解的主要问题就是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调解员耐心向双方释明了《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在调解员的耐心释法和循序引导下,双方协定:院方承担总损失的65%。关键问题逐一解决,调解员趁热打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之规,帮助双方计算出赔偿金额212281元,双方表示认可。调解员迅速制发了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生效。当日,雅安河北医院经银行一次性将赔偿款212281元打入李某银行帐户上。经电话回访,医、患双方对事实认定、责任分担、依法依规调解的结果均表示满意。纠纷成功化解。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诊疗不当引发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的区别在于医疗纠纷牵涉很多医学方面的专业问题,就医者一般很难完全理解。调解人员在进行调解时,不仅自己要先了解其中的医学知识,还要将这些专业问题向当事人解释,特别是向就医者解释,这给调解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此,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如何借助专业力量弥补调解员的专业短板问题就显得尤为关键。本案中,调解员在充分了解纠纷来龙去脉的基础上,借助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优势,很好地解决了影响赔偿协议达成的两个关键性问题——损害性质、伤残等级,符合专业问题专业解决的社会治理规则,也是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与一般民间纠纷调解的区别所在。(雅安市雨城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张显成)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07-17 17:47:37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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