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7-17 17:46:23
关 键 词:征地拆迁 荒山荒坡 权属争议 补偿发放
争议焦点:石某是否因80年代荒山开发而取得占地补偿。
调解要点:耐心劝解因势利导,释法明理有的放矢。
相关法条:《森林法》第三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七条。
基本案情:2016年7月,汉源清溪风力发电项目一期工程进入尾声。按照程序,清溪风电建设项目工程协调小组对工程占用的清溪镇永安村和顺利村的林地性质(永久征用或临时征用)及征地补偿款发放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石某提出:“8号风机平台下方的一块被征用林地为自家80年代的开荒地,而实物丈量清册却登记在了王某的名下”。核实过程中,王某不予认可,与石某发生言语争执,并上升为肢体冲突。按照规定,补偿款暂时冻结,清溪镇风电建设项目工程协调小组向清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报了情况。
调解过程:接到情况通报后,清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组织调委会人员会同风电协调工作小组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疏导。针对石某提出的“1985年我就在此开荒,县林业局把干柴林(8号风机所处小地名)附近的20亩土地承包给我开荒,历史存在,补偿款应当由我所得”的诉求,调解员指出:“清溪风电工作协调小组由汉源县林业局、国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对于林地政策是相当清楚的,你说补偿款应当由你得,你就要拿出被征土地的权属证明来。你好好回去找一下,镇调委会也会就你提出的问题到林业、国土和档案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调解时间我们尽快通知”,石某表示同意。
2016年8月8日,清溪镇调委会通知石某和王某到镇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开始后,调解员同双方闹起了家常,详细询问了双方基本情况及证据收集情况,发现:石某户口早已迁往本县其他乡镇。石某本人爱酗酒,脾气急躁,且当日也喝了不少酒,再行调解可能引发肢体冲突。为免再生事端,调解员当机立断,决定暂停调解。
2016年8月18日,镇调委会联合风电工作协调小组人员再次进行调解。举证过程中,当事人王某提供了争议地块的林权证,且林权证记载与风电项目勘察院提供的地理位置相符合,其坐落、面积以及四至边界明确清晰。石某未提供支持其主张的“1985年与县林业局协议开荒20亩”的协议书。因镇调委会在国土、林业和档案部门的也未查到争议地块为石某承包经营的相关历史记录,为慎重起见,调委会向风电项目林业局的相关人员就2003年左右集体荒山变更经营权人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认真咨询。并严肃地向王某了解了80年代争议地块的真实经营状况。王某坚称“争议地块确实为自家经营,要不然,林权证也不会登记在我家名下”。综合相关情况,镇调委会与风电协调工作组碰头后一致认为: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土地征收征用的相关规定,该处林地的补偿款应有王某所得。石某得知意见后,火冒三丈,并扬言:“你王某与我家本来没得啥子,从父辈以来都是好朋友、亲如兄弟,现在你这样整我,我在干柴林开了荒现在一分钱拿不到,我可以什么都不要,但你也别想安稳的把钱吃下去……”,随即摔门离去。
调了纠纷,却解不了结,这是镇调委会和风电工作小组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考虑到石某与王某世代友好的关系可能就因此次纠纷划上了句号。镇调委会和风电工作小组建议王某考虑双方多年的友情,本着友好和睦的原则,给予石某适当的补偿。王某与家属商量后表示,愿意补偿石某2000元消除误会。调解员随即电话通知石某,石某与家属商量后,表示接受。2016年8月19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纠纷圆满解决。
评析:土地是农民的命根,正确处理好山林土地纠纷,不仅关系到山林土地的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稳定。我国的山林土地纠纷调解依据经历了从政策到法规再到法律的逐步过渡,受时代久远、技术落后、历史遗留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山林土地纠纷高发频发。化解此类纠纷,调解员不仅需要对村情、社情、民情心中有数,更需要全面掌握不同时期的山林土地政策,并根据个案情况因地制宜采取适当的调解方式。做到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清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郝炯铬)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07-17 17:46:23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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