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7-17 17:45:15
关键词:山林土地 地块交叉 权属
争议焦点:林权颁证依据是以早期自留山证为准,还是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调解要点:尊重历史多方调查取证,注重现实找准问题症结。
相关法条:《森林法》第三条、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三条,第七条。
基本案情:芦山县大川镇某村村民赵某有一块“增种地”在本村村民李某1982年自留山林权证四至范围内。李某提出“林权既然登记在我家林权证范围内,该地块就应归我家所有”。赵某不服,与李某发生争执。多方调解未果后,赵某向大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受理纠纷后,大川镇调委会认真开展走访调查,摸清了争议的来龙去脉。2016年8月18日,大川镇调委会通知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李某始终强调该增种地在自己的林权证范围内,要求对方赵某不要在该增种地里操作。针对该情况,调解员根据调查了解情况,向李某详细阐释了争议地块的历史事实,明确:“赵某的增种地是在山林土地分到户前就开垦了,当时分该增种地的镇村干部都还健在,赵某虽没有林权证,但有证人的书面证言,且一直以来都在管理该增种地。虽然,你家1984年第078号林权证四至边界记载清晰,也包括了赵某家的增种地。但是,你也应当清楚,你家自留山与赵某的增种地是同一时间分到户的。赵某家的增种地是按照当年农村“谁开垦,谁所有”、“增种地不上林权证”的惯例分给他的。你家是以自留山的名义分得的。只不过,当年在填写李某的林权证时,没有将你家的山林边界填清楚。当年你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经营这么多年你家也没有与赵某家发生过争议。林权改革的基本原则也是要尊重历史的。况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林改相关政策的规定,林权确权到户的相关方案是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一事一议”决定的。退一步说,如果你们两家的争议不解决,按照《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和《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相关规定,村民代表大会也可以作出争议地块暂不确权到户的决定。看得到的林地收益,双方也得不到。面对现实,只有双方都拿出解决纠纷的诚意努力消除误解,尽快明确边界,办理林权证实现林地的有效管理和利用,才能使双方的利益得以实现……”。通过调解员的耐心释法和利弊分析,双方都认识到“矛盾一时不消除,金山银山都是死山,只有双方消除隔阂,将边界划定,依法申请林权登记,拿到林权证,才能盘活山林土地资源,从中受益。”最终,双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当场划清林地边界:双方林地以赵某房后后山斜横路为界,斜横路下方林权归赵某所有,斜横路上面归李某所有。
评析:“增种地”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一种特殊林地使用关系。依照早期农村一直以来的惯例,增种地实行“谁开垦,谁所有”,当年林地分户时,也是遵从这一社会习惯,以方便群众耕作。在国家农业政策调整、退耕还林政策实施、林地升值的背景下,“增种地”的权属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化解此类纠纷,关键是要搞清楚增种地是在林地划分到户前开垦的还是划分到户后开垦的,并且以此为时间节点,合理确定林地权属,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后决定,依法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大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徐泽良 尹华康 赵言军 吴芳珍)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07-17 17:45:15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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