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7-17 17:34:31
关 键 词:劳动 职业介绍 工友误伤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工作过程中被工友误伤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调解要点:摸清情况,找准症结,释法明理,化解纠纷。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徐某,石棉县丰乐乡蜡树村人。2015年底,经张某介绍开始在丰乐乡第二敬老院灾后重建项目务工。务工期间,被工友李某不慎滑落的砖坯砸掉牙齿四颗。受伤后,徐某找到务工介绍人张某说理。张某以“我只是一个介绍人,把你介绍给施工单位以后,我们就没有关系了。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你就去找施工单位或者让你受伤的李某,无论如何也找不到我这里来……”。徐某对张某的说辞不予认可,以“我对施工单位不熟悉,本来就是听了你张某的介绍才去那里打工的,有啥子事,就该找你”为由,继续与张某理论。直到2016年3月,徐某与张某纠缠无果后,才找到施工单位与李某,要求赔偿。但是,施工单位以“此事是由李某造成的,应该由李某承担一切责任,与施工单位无关”为由拒绝赔偿。而李某也以各种理由搪塞徐某,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2016年3月25日,徐某找到丰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秉着对劳动者高度负责的态度,丰乐乡人民调解委会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地调查。经过调查,丰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的始末有了初步了解,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自徐某受雇于施工单位开始,双方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徐某在正常的工作期间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目前,施工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徐某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李某事后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操作不当误伤同事,属于职务行为,劳动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则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3月28日,丰乐乡人民调解委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徐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赔偿的金额争议较大。徐某要求施工方一次性赔偿6000元,但施工方只同意赔偿1000元。面对此种情况,调解员首先对徐某讲明:“你在工作中受伤,我们深表同情。也愿意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但是,你的行为也有不当之处,你没有与施工方签定用工合同,事发后应该及时找施工方解决,而不该缠着张某将此事拖那么久,以至于该收集的证据材料都没有收集到……”;其次,对施工方进行批评教育,讲明“作为用人单位,你们应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工人签订用工合同,购买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之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应该有你单位承担。现在,徐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了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三十七条之规定,除了可以获得医疗费、护理费外,还可以获得相应的伤残补偿金,至于具体金额,你们可以依照相关条款,估算一下,看看徐某的要求是否超出了条款规定……”。最后,在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和教育下,徐某与施工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施工方一次性补偿徐某2000元,由施工方交丰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转交徐某,徐某领到赔偿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生事端。
2016年4月12日,已由丰乐乡人民调委会将赔偿金转交徐某。至此,该纠纷成功调解。
评析:工伤索赔是许多劳动者心头的殇,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都有义务规范用工关系。规范用工关系是劳动者也是用工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提高法律意识,形成用法维权习惯,规范用工关系,让工伤索赔不再是殇、让工伤索赔之路不再孤单!此外,本案还涉及一个职业介绍机构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责任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正规的职介机构除了介绍、安排劳动力就业外,还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共同遵守劳动合同和协议。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偏软,规定往往落不到实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在兜兜转转中被侵蚀,劳动者的维权之路也倍加艰难,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此类纠纷时一定要分清法律关系,做到因案施策。(丰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李强 阿勒五加 官银军)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07-17 17:34:31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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