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7-17 17:33:25
关 键 词:劳动 农民工 劳动报酬 追索
争议焦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风险问题。
调解要点:查清纠纷事实,找准问题实质,依法开展调解。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灾后重建拖欠农民工工工资规定。
基本案情:2016年初,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的付某等11名农民工受名山区双河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派遣,开始在某建筑工地务工。2016年4月,劳务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开始拖欠付某等人劳动报酬,仅发放少量的生活费。2016年9月8日,付某等人欲回老家,要求劳务公司先行给付回家路费。劳务公司以经营不善、资金短缺为由予以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后,付某等人到双河乡人民政府讨要说法。双河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庚即安排双河司法所和双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联合调解组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受理纠纷后,联合调解组人员兵分两路:一路安抚付某等人激动的情绪,对他们讨薪不成没有路费回家的心情表示理解,并承诺:一定会从服务群众和维护农民工弱势群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解决此事。同时,积极与名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系,邀请法律援助律师参与纠纷调解。另一路通知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到司法所参与纠纷调查。经查,劳务公司共拖欠付某等11名农民工工资112768元。核实相关情况后,调解程序正式启动。调解组在援助律师的配合下,着重做劳务公司的工作。针对劳务公司坚持公司资金周转确有困难,无法全部付清拖欠的付某等人工资问题,调解员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详细向魏某释明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文件要求。同时,引导魏某换位思考,站在付某等人的角度体会远离家乡在外打工,却拿不到劳动报酬的辛酸和痛苦,建议其积极与工程业主方协商,按期拨付工程款。针对魏某反映的需要政府帮助与业主方协调的问题,调解组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多方协调解决问题。最终,在联合调解组人员坚持不懈地的努力下,双方于2016年9月14日就工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1.劳务公司先行支付现金5000元,解决付某等11名农民工回家车费;2.劳务公司于9月20日之前将剩余的107768元全部支付。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群体讨薪案件,群体性讨薪案件的特点是法律关系较为清晰,但能否及时受偿是处理重点。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维权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权成本高、程序复杂。二是执行难。名山区双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此次农民工维权调解案中,坚持从有利于案结事了和维护农民工弱势群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协调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调援对接,降低了维权成本,及时有效化解了纠纷,工作值得肯定。但是,本案也再次提醒我们,虽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1月出台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但劳动劳务派遣用工的涉稳风险依然不容低估。(双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艾晓兵 罗颖)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07-17 17:33:25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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