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7-17 17:32:38
关 键 词:劳动 工亡 赔偿
争议焦点:刘某与宝兴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调解要点:主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认真梳理分析争议焦点,依法灵活实施纠纷调解。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基本案情:刘某在宝兴县某公司务工。2016年8月26日早上10:55时左右,刘某(40岁)在厂区上班时不慎触电倒地,虽经当班工友及时抢救,但仍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家属聚集众多亲属围堵在厂区门口讨要说法,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如不及时介入,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知悉相关情况后,宝兴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庚即指派人员会同相关部门,迅速赶往现场,稳控事态发展。到达现场后,联合调解组一边安抚死者家属情绪,一边收集了解情况。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后,调解组庚即组织厂方负责人和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开始后,厂方负责人和死者家属方分别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和诉求,并提供了相关证明资料。厂方负责人表示:“刘某今天是第一天上班,厂方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刘某不算是该厂的正式员工,对于刘某的死亡,厂方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上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死者家属方则认为:“刘某是在该厂上班时间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和查看相关证明资料之后,联合调解组结合前期收集的相关资料及当前事态稳控情况,就双方争议的焦点——“第一天上班的刘某与宝兴某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论证和耐心的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厂方负责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明。刘某虽然是第一天上班,但工作也是受企业的指派与安排,刘某与企业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因此,刘某与企业之间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相应的,工亡事故的处理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告知死者家属:“问题已经发生了,调解组会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依法帮助双方解决问题。”经过2个小时的细心讲解,双方当事人慢慢打消心中的疑虑,同意按照工伤标准处理善后及赔付事宜。
调解过程总是一波三折。在调解员组织双方核算赔偿金额时,死者家属以“死者现在正是上有老下有小时候,其务工收入是全家的全部经济来源。现在人不在了,家里失去了顶梁柱,一家人以后的生活没有保障”为由,提出了180万元的高额赔偿要求;厂方则认为死者家属在漫天要价,坚持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双方情绪激动,并开始相互拉扯。见此情景,调解组果断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将双方分隔开来,组织人员分别做双方的情绪疏导工作。双方情绪稳定后,调解组再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并就《工伤保险条例》中涉及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法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逐一进行了释明和核实,并根据刘某家庭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建议厂方从人道主义角度予以适当的救助。厂方在核实法定赔偿金额后,表示可以接受;死者家属也同意降低赔偿要求。
最终,经过调解组连续12个小时的耐心疏导和释法明理,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公司方一次性支付刘某家属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赔偿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类补助共计人民币101万元。纠纷成功化解,调解员一看时间,已经是凌晨1点了。拖着疲惫的身体踏上归途,调解员心里装着的却是满满的轻松……。
评析:调解,就是一个和双方当事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有进有退,不可能一蹴而就。面对当事人提出的种种不切实际的要求,调解员既不能和稀泥,也不能一味的迁就和纵容,要适时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例举类似案例,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劝解,指出其不当行为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以平和的心态,正确对待矛盾争议,为下一步开展调解工作营造积极的氛围。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员在运用法律武器时,一定要把握好火候,找准切入点,而不能激化矛盾,适得其反。(宝兴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 冯小鹏)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07-17 17:32:38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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