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7-17 17:31:15
关 键 词:人身权 道路交通 施工安全 责任赔偿
争议焦点:雇员死亡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还是工伤赔偿标准
调解要点:以法为据,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公路法》第三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三蒙路改造进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基本案情:2016年4月14日,名山区蒙顶山旅游改造工程三蒙路项目部施工现场,施工方正抓紧铺设沥青路面,滚烫的沥青路面热气腾腾,施工机械机声隆隆,为确保行人车辆安全与施工顺利进行,施工现场两端已实施封闭断道施工。突然,施工现场发出一声痛彻心扉的尖叫,蒙顶山旅游公司职工程某为赶时间上班,不顾危险,执意穿越施工现场,不慎摔倒在刚摊铺的沥青路面上,烫伤右手及右腰部。事故发生后,施工方立即将程某送往雅安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6年5月10日,程某伤愈出院。出院后,程某找到施工方,要求给予人身损害赔偿5万元。施工方以“程某住院期间全部治疗费已经给付,现已治愈出院,且程某执意穿越封闭施工现场有较大责任”为由,主张“不再给予程某人身伤害赔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一度影响了施工进程。蒙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后主动介入调解,但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5月24日,蒙顶山旅游改造工程三蒙路项目部向蒙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鉴于蒙顶山旅游改造工程三蒙路项目是雅安市灾后重建重大工程,工程进程更是耽搁不得,蒙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庚即开展调查工作,与蒙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沟通了解调解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原因,开展现场调查摸清现场情况,走访纠纷当事双方了解纠纷来龙去脉和双方诉求,邀请蒙顶山旅游公司领导参与调解。一切准备就绪,5月25日,蒙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在双方陈述完各自的诉求后,调解员详细讲解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和《公路法》第三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核实了事发当时施工单位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的情况,以及《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三蒙路改造进行交通管制的通告》公布情况。明确指出:“施工方虽然在施工过程中履行了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的法定责任,但是,对于程某强行穿越施工现场未尽到合理防护的注意义务,对于程某受伤的事实存在一定过错。同时,程某作为蒙顶山旅游公司职工,每天从这里上下班,对于三蒙路断道施工的事实和时间是清楚的,对于强行穿越的现实危险也应该是清楚的,程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是造成程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同时,劝解双方,纠纷始终要解决,僵持和大吵大闹都不能解决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合情合理提出诉求才是化解纠纷的根本出路……。在调解人员近四个小时耐心细致地讲解和劝说下,程某及家属认识到:执意穿越封闭施工现场导致受伤应承担较大责任,且身为蒙顶山旅游公司职工理应支持和维护三蒙路改造工程建设秩序,对蒙顶山旅游改造工程三蒙路项目部在自己受伤后及时送医院给予精心治疗并承担了全部治疗费表示了感谢。蒙顶山旅游改造工程三蒙路项目部也认识到:虽然对施工路段进行了封闭施工,但工作人员值守不严未强行阻止程某穿越,对于程某受伤也应负有一定责任。最终,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蒙顶山旅游改造工程三蒙路项目部一次性补偿程某后续治疗费及生活费等共计5000元。项目部当场履行,纠纷成功化解。
评析:“4.20”芦山地震后,灾后重建项目众多,施工现场比比皆是,对群众生产生活与生命财产安全也带来一定影响。同时,由于利益的驱使,群众的诉求与心理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矛盾纠纷也因此增多,化解难度也相应增加。本案中,蒙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综合考虑法律政策规定与灾后重建群众心理变化的实际情况,着重进行了法律与政策宣传,同时结合受伤方为蒙顶山旅游公司职工,邀请了蒙顶山旅游公司领导参与调解,以法明理,以情动人,成功化解了这起因灾后重建工程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是涉灾工程赔偿纠纷成功调解的典型。(蒙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林正华 胡磊)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07-17 17:31:15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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