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7-17 17:30:49
关 键 词:人身权 交通事故 超标电动车 赔偿
争议焦点:如何解决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赔付难问题。
调解要点:释法明理依法公正调解,摸清情况拓宽筹资渠道。
相关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四川省域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赔偿范围及其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基本案情:2016年8月13日21时许,青龙乡的杨某某驾驶川T113434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由荥经县城方向往荥经县青龙乡政府方向行驶至国道108线2421KM+700M处时,车辆失控与道路右侧路边行人高某某相撞,造成高某某受伤,川T113434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荥经县交警大队出警,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因当事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处理进入民事赔偿程序。荥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案件引入荥经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处理。
调解过程:收案后,荥经县交调委调解员认真查阅事故卷宗,针对“电动自行车没有保险赔付难”的问题,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得知:肇事者杨某某,云南人,几年前与在云南当兵的丈夫认识,丈夫退役后,便随同丈夫回到荥经青龙乡复兴村居住(小地名麂子岗,育有一子,现年三岁,家中上有九十多岁的奶奶、爷爷和寡居多年的婆婆,下有嗷嗷待哺的幼儿,小叔子也未成年,家境较为贫寒。家中唯一的积蓄就是近三十万元的垃圾处理场和高速公路征地赔偿款。这三十万不到的赔偿款,因公公去世、小叔子读书和爷爷奶奶看病已经用去了一部分,剩余的还不到二十万元。而死者方长期居住在城镇,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里开有店铺,也购买了社会保险,并按期交纳保险费,按规定应按城镇人口给予赔付;供养人口包括其母亲和一个十三岁的儿子。摸清情况后,调解员初步估算了一下,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几笔赔付费用加起来,肇事者杨某某应该赔付死者方约62万元。但从肇事方的家庭经济情况来看,这62万多的赔偿费用就是一笔天文数字,要做到全部赔付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为促成纠纷尽快化解,调解员兵分两路,分别做杨某某家属和死者方亲属的工作。经过三天的协商调解,死者方亲属表示“只要按照政策规定赔付就是了”。肇事方也倾其所有拿出了二十万元的赔付款,拿到二十万元赔偿后,死者亲属将死者进行了安葬。接下来的四天时间,双方一直在交调委就剩余的赔偿款进行磋商,但由于受赔方坚持要求按照政策规定范围进行赔付,而肇事方因为没有赔付能力不敢开口,调解陷入僵局。为尽快打破僵局,交调委调解员一面发挥熟人效应,邀请复兴村的村支书来做两边的工作;一面发动肇事方家的亲戚朋友进行支持援助。受赔方在彻底了解了肇事方家庭的经济情况和知道再也借不到的情况下,最终同意以29万元赔付金额了结此案,但不给肇事者签《谅解书》。
评析:这是一起因电动自行车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电动自行车因价格不贵,不用上牌,骑行省力而受到不少用户的青睐。但是,这种跑起来速度不慢,无声无息的骑行工具却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再加之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列入机动车管理范畴),没有纳入交强险范围,发生事故后,往往索赔困难。本案最终以不完全赔付做了结案,纠纷有调无解。血淋淋的教训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电动自行车的定位与管理问题如何解决?就目前而言,我们郑重呼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将电瓶车的保险纳入交强险范围。(荥经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杨启邦)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07-17 17:30:49
编辑:王茜
北纬网 版权所有 本网常年法律顾问: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袁红伟(18980172300)律师
本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yarbs#beiww.com(请将#替换为@) 举报电话:0835-2350262 17781610663 公众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70012号 蜀ICP备14021017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08012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川字第0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