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7-17 17:30:27
关 键 词:人身权 交通事故 损害 赔偿
争议焦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调解要点:全面调查了解案情,释法明理解疑释惑。
相关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2016年1月3日,刘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雨城区往宝兴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S210线294KM+200KM(马洛山道班)路段处时,遇一普通客车在道路右侧临时下客,刘某在左侧超越客车的过程中,与从客车上下车、横穿公路的舒某发生刮撞,致使舒某受伤。后经宝兴县医院和雅安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5012.51元、护理费5100元、生活费2400元(总计62512.51元)。
2016年1月13日,宝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雅公交认字[2016]第00001号)。认定:刘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舒某负次要责任。2016年4月,舒某治疗好转出院。此后,双方多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均因赔偿项目及标准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矛盾出现激化迹象。2016年6月,双方共同到宝兴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寻求帮助。宝兴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了解纠纷来龙去脉后,庚即指派相关调委会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接案后,调委会人员认真组织开展纠纷调查,听取双方诉求,走访收集证据材料,并结合舒某居住地情况,邀请穆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
2016年6月7日,调解程序正式启动。在陈述意见环节,双方依然就赔偿项目和标准争执不休,大吵大闹。见此状况,调解员将双方分开,并再次向双方重申了人民调解应遵守的相关纪律和规定。同时,调整调解策略,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分别听取双方诉求后再碰头制定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并围绕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分别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给予细致、全面的解答、阐述和释明。讲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规定。就本案而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双方应就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进行协商,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舒某也应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双方表示认可,调解员遂就赔偿项目逐项进行了核算,并向双方进行了释明,经确认无误后草拟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最终,经过调解员一下午的不懈努力,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总计支付舒某各项赔偿费用83012.51元。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脸上都露出满意的笑容,双方都表示:几个月来一直悬在心头的石头落地了,终于可以好好睡个安稳觉,感谢无私、正直的人民调解员。
评析: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意外事故,事故当事人之间绝大多数过去不相识,没有积怨,矛盾产生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但是,由于交通事故直接涉到人民生命财产损害,突如其来的车祸会使受害人及家属一时难以承受,表现出激烈的对抗性。因此,调解员必须出于公心,以“中立”的立场依法进行调解。同时,要善于把握时机、运用好调解技巧,引导矛盾逐步走向缓和,使双方在互让互谅的基础,达成合议,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宝兴县司法局人民调解指导中心 冯小鹏)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07-17 17:30:27
编辑:王茜
北纬网 版权所有 本网常年法律顾问: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袁红伟(18980172300)律师
本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yarbs#beiww.com(请将#替换为@) 举报电话:0835-2350262 17781610663 公众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70012号 蜀ICP备14021017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08012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川字第0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