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7-17 17:29:37
关 键 词:人身权 交通事故 超标电动车 赔偿
争议焦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过大时,双方协议放弃部分民事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效力。
调解要点:有的放矢多方调查,耐心细致共谋化解
相关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四川省域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赔偿范围及其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2日11时25分许,胡某某驾驶川T77665号小型轿车,由荥经县青龙乡向荥经县城区方向行驶至荥经县严道镇新南街新南加油站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邓某某驾驶的川T035993号超标电动自行车(搭载:陈某某)首尾相撞,造成当事人邓某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荥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荥公交认字[2015]第005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胡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邓某某在该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陈某某在该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因当事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进入荥经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基本案情:接案后,荥经县交调委针对“赔偿金额过大交通事故赔付难”的问题,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得知:胡某某,四川省名山县蒙顶山镇蒙顶山村人,除了购买有交强险外,另购得有商业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但同时了解到:伤者陈某某、邓某某(系俩夫妻)已花去医疗费、康复治疗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2万多元,全部由胡某某垫付;伤者陈某某经雅安市求实鉴定所鉴定为三级伤残,陈某某户口属城镇居民户口。交调委调解员依据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规计算,陈某某、邓某某应得赔付人民币80多万元,再加上胡某某前期垫付的12万多元,胡某某面临高达90万多元的赔偿金额,胡某某虽购买了商业险,但是胡某某应赔付金额尚有很大一部分缺口。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但由于陈某某资料准备得不是很充分,加之双方对赔付金额争议较大,第一次调解失败。之后,调解员多次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方面,明确告知胡某某按相关法规应当赔付的金额,让其积极筹集资金;另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对陈某某、邓某某夫妻及家属做工作。讲明“虽然陈某某现在暂时需要依靠轮椅,但是其身体其他方面情况都不错,通过积极的治疗和康复锻炼,病情会有所改善”。同时,提醒陈某某、邓某某经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在该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通过调解员反复多次的释法明理,胡某某态度很好,也愿意以最大能力对陈某某、邓某某进行赔偿;陈某某、邓某某也愿意作出一定的让步,表示:两人都愿意放弃在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电瓶车修理费等的赔付;陈某某也愿意对赔偿金额作出让步。最终,双方以总共75万元的赔偿金额达成协议。至此,历时5个多月,一次又一次的调解,该起交通事故纠纷终于成功化解。
评析:又是一起关于超标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面对“赔偿金额过大交通事故赔付难”的问题,调解员将工作重点放在了摸清双方车辆保险购买情况、家庭经济情况上,做到了有的放矢。同时,针对双方分歧较大的赔偿金额问题,调解员在依照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明晰双方责任大小的基础上,一面进行情绪疏导,一面耐心释法明理,逐步引导双方放弃不合理诉求,回归理性达成调解协议,值得学习和借鉴。(荥经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杨启邦)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07-17 17:29:37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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