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7-17 17:29:01
关 键 词:人身权 口角之争 损害赔偿
争议焦点:医疗费只花去500元,为什么要赔偿3000元。
调解要点:理清法律关系有的放矢释明,打破调解僵局依法认定赔偿。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基本案情:2016年8月26日,雨城区中里镇的郑某(系王某的妻子)骑电瓶往老场镇赶场途中,不慎与杨某停靠在路边的摩托车发生擦挂,导致摩托车倒地、反光镜损坏。协商过程中,双方互相指责,发生口角。郑某的丈夫王某闻讯赶到,看到杨某正在辱骂自己的妻子郑某,气愤不过与杨某发生抓扯。郑某上前劝架,推搡之中不慎摔倒在地,崴伤脚踝,经送医治疗花去医疗费500元。之后,双方就摩托车反光镜损坏及郑某脚踝受伤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中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受理纠纷后,中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认真开展走访调查,耐心倾听双方陈述。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后,调解员首先对双方以谩骂、斗殴等粗暴方式处理纠纷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其次,详细向双方释明了纠纷所涉及的法律条款,明确应当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赔偿数额问题,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影响纠纷化解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如经济经济状况、赔偿能力等。通过沟通,调解员了解到杨某今年打工没挣到钱,家境也不宽裕,一次性支付郑某上千元的赔偿费用的确有困难。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受损摩托车由杨某自行维修,费用由郑某支付(摩托车维修费双方认定为100元,折抵王某医治脚伤的费用100元)。2.杨某支付郑某因脚伤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00元,8月26日先行支付900元,剩余2000元将在2016年9月1日前将赔偿款付清。
评析:中国有句老话,叫“祸从口出”。本案中,农村赶场天的一次小小的擦挂事件在双方负面情绪的催化下,由一男一女的口角之争逐渐升级为两个男人的大打出手,争议的标的也从100元迅速的飙升至3000元,最终演绎成一场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费时、费力、还费钱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这样的例子,因口角之争发生引发的民转刑案件也不在少数。“前车之覆,后车之鉴”,面对众多的小摩擦、小纠纷,调解员衷心地奉劝大家: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中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倪健明)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07-17 17:29:01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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