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7-17 17:28:37
关 键 词:人身权 动物致人损害 赔偿
争议焦点: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及赔偿范围。
调解要点:全面调查核实情况,解疑释惑公正调解。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基本案情:2016年6月7日傍晚,宝兴县穆坪镇新光村村民高某9岁的女儿晓雨在自家门前玩耍时,猝不及防,被邻居胡某家的狗猛地咬住了胳膊,晓雨吓得哇哇直哭,家人闻声跑来赶走了恶狗,并将晓雨送医治疗。一个月后,晓雨的胳膊上留下一道约2厘米长的伤疤。7月20日,高、胡两家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高某要求胡某支付医疗、误工、营养、护理、精神损害赔偿、伤疤美容治疗等各项费用4000元。胡某认为要求太高,不予认可。双方无法高某遂向穆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受理申请后,穆坪镇调委会及时组织开展走访调查。得知:胡某对其饲养的狗未进行拴养,晓雨也确实为胡某家的狗所伤,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狗伤人损害赔偿责任人及赔偿项目的确定。摸清相关情况后,7月28日,穆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开始后,高某夫妇提出:“胡家的狗没有圈好,致使小孩被狗咬伤,不但身体上留下了永久的疤痕,精神上也受到极度惊吓,除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法定赔偿项目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胡某则认为:“我家的狗一直都很听话,不乱咬人。事发后我家也积极承担了医疗费和交通费,也差不多了,再提别的赔偿要求就有点不合理了,况且高家夫妇在照管孩子上也存在疏忽,对于娃儿被狗咬的事情也是有责任的”。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面对此种情况,调解员一一释明,各个击破。针对高某主张“除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法定赔偿项目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求,调解员指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耐心劝解高某从解决问题和邻里相处的角度,实事求是的主张赔偿。高某表示接受。针对胡某主张“高家夫妇在照管孩子上也存在疏忽,对于娃儿被狗咬的事情也是有责任的”诉求,调解员明确:《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按此规定,“高家夫妇在照管孩子上存在疏忽”显然不能成为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除非你能证明狗伤人事件是晓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作为狗儿饲养和管理责任人的你,就应当对看管不利造成的侵权责任后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项目,建议互谅互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项目范围内进行协商”。经过调解员的讲解,胡某同意在先前承担医疗费、交通费的基础上,再赔偿高某1000元的护理费、营养费和后续治疗费。高某夫妇表示接受。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胡某当场履行。纠纷成功化解。
评析:随着群众生活的改善,饲养宠物的人也越来越多,有些家庭、单位还饲养一些大型狗甚至烈犬用来看家护院。但是,无论饲养什么动物,也无论是宠物还是烈犬,我们都应该对动物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给他人造成损害。因为,按照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损害,这种损害与饲养动物的伤害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无论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他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受害人自己过错,例如受害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饲养动物而造成自身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不承担责任;因第三者的过错,例如在别人的挑逗和教唆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因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赔偿金额通常会受到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因带有“惩罚性赔偿”性质,也很少得到支持。(穆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杨光锦)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07-17 17:28:37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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