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7-17 17:16:13
关 键 词:相邻权 相邻通行 拐角路 户户通
争议焦点:在老路上扩建新路的使用权问题。
调解要点: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法情并用,打开心结。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基本案情:天全县大坪乡大窝村九组薛某与李某系邻居,两户共用一条拐角入户路(约10米长)。2015年,大窝村开始修建联户路,因拐角路狭窄,经大窝村村委会协调,薛李两家将共用的拐角路从拐角处一分为二,薛某在分得路段的基础上协调占用邻居张某家林地对路面实施加宽,并经李某同意修建堡坎。李某则新占薛某家土地重新修建联户道路(征地费用由村委会报乡政府后用相关经费进行补偿),与薛某家联户路在拐角处交汇后与老路相接。2016年5月,李某家因修建新房需要运输建筑材料,便私自挖毁两家联户路交汇处的处堡坎,对路面实施加宽。薛某发现后,多次找李某协商,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000元。李某以“老路本来就是两家共有”为由不予认可。两家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大窝村调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后,将此案件移交大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过程:接案后,调解员认真阅读前期调解记录,庚即开展走访调查:一方面走访当事双方,听取李某、薛某的想法诉求;另一方面,开展外围调查,向转让土地给薛某的张某及邻居薛某康、薛某辉求证情况。2016年5月23日,在详细了解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确定未涉及其他问题后,大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通知双方到发生纠纷的道路处开展现场调解。在陈述事实阶段,李某提出:“这条路,我家和薛某家共用多年,这是大家都清楚的事实,我家可以不通过薛某的同意就使用这条路”。薛某则表示:“虽然,两家以前共同使用一条入户路,但后来在村委会的协调下,李家已经重新修了入户路,原来的老路也已被分成了两段,分给李家的那段他家仍在使用,但分给我家的这段已经重新进行了加宽,是与张家调了林地才修起来的,是一条新路,这是挨邻折近和村委会都晓得的,不存在啥子老路的说法,李家要么将挖毁的路面恢复原状,要么赔偿我家2000元,作为我家自行恢复的误工费”。薛某的说法激怒了李某的妻子袁某乙,袁某乙与薛某的妻子袁某甲开始互相谩骂,李某及其妻子盛怒之下执意离开,调解陷入僵局。遇此突发情况,调解员没有放弃,而是兵分两路:一路到李某家做思想工作,讲明《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关于相邻通行和损毁他人财物的相关规定以及相似案例的处置情况;另一路则在现场对薛某进行劝解疏导,讲明“选亲不如近邻,虽然占了道理,但也不能得理不饶人……”。调解员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由于双方都在气头上,不愿意作出让步。面对困局,调解员商量之后,决定采取冷处理战术,暂停调解。
经过一周的冷却,双方都有了悔意,纷纷找到乡调委会要求调解。见时机成熟,2016年5月31日,乡调委会启动了第二次调解。调解开始后,调解员着重向双方讲明“远亲不如近邻,有了纠纷要抱着诚意依法解决,谩骂攻击只能让自家的路越走越窄,……”,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双方都意识到自家在处理邻里问题上的不当,李某主动向薛某道歉,薛某也表示愿意降低诉求。最终,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薛某自行修复被李某损坏的公路,李某向薛某支付500元的误工费。双方握手言和。
评析: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邻里纠纷处理不当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且易形成积怨,酿成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本案是一起因相邻通行引发的普通纠纷,看似简单,却也折射出惠农项目频频上马的当下,群众面对利益纷争的不理性和盲从。化解此类纠纷需要调解员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有足够的耐心,讲法说理,循循善诱,步步为营,巧妙引导,从而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大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刘星东 徐福强)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07-17 17:16:13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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