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7-17 11:35:01
关 键 词:相邻权 植物越界 孳息 权属
争议焦点:越界的竹笋该归谁?
调解要点:在依法的前提下以情动人,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基本案情:2016年8月5日,荥经县青龙乡桂花村村民徐某和李某两人因竹笋的归属问题争执不下,情绪激动,来到了青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两人的情绪慢慢平复下来并道出了事情始末。原来,徐某与李某两人系邻居,徐某家里的耕地和李某家的竹林相邻。由于徐某家耕地种植庄稼,土地较为肥沃,李某家竹林的根就蹿到了徐某家地里,还长出了不少竹笋。李某认为徐某田中并未种植竹子,徐某田中的竹笋是因为自家竹林的根蔓延到徐某家田头才长出来的,竹笋应该归自家所有。于是,在没有征得徐某同意的情况下,李某擅自从徐某耕地中挖走了竹笋。徐某发现后,以“我家没偷没抢,长在我家田里的笋子就是我家的“为由,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发生纠纷。
调解过程:受理纠纷后,青龙乡调解委会与桂花村调委会取得了联系,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实地查看两家田地。当天下午,青调解程序正式启动。调解开始后,调解员首先向双方释明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农作物孳息的有关规定,明确“虽然,竹笋是竹子的天然孳息,应归竹子原所有人所有。但是,当竹笋越界长在他人土地上时,生根的竹笋就从属于土地了,是徐某家土地的天然孳息了。因此,长在徐某家地里的竹笋就应该归徐某家所有,李某未经徐某同意擅自挖走竹笋的作法存在侵权的嫌疑,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调解员的耐心释法,李某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徐某也表示接受。调解员趁热打铁,随即组织双方逐项核实损失情况,并从邻里和睦的角度劝解双方:“都是多少年的老街坊了,要互相谦让。遇事多沟通,多想想对方的好,啥子矛盾不能化解。”同时,提出“由李某支付徐某150元经济损失”的建议。双方表示同意,李某主动向徐某道了歉。至此,一起因竹笋归属问题引发的邻里纠纷圆满解决。
评析:本案看似邻里关系,但其背后的法律关系却较为复杂,属于调解实务中运用较少的相邻越界问题,而且是植物越界问题。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但是,司法实务中对于原物的争议还是较大的,我们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此类纠纷时,除了运用法律,还要用好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公序良俗,以免法律适用不准引发新的矛盾纠纷。(青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骆君勇)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07-17 11:35:01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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