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6-07 00:00:00
石某某与丈夫系再婚,丈夫于2011年去世,期间共育有子女六人,其中长女和长子系丈夫与前妻所生,但前妻去世得早,石某某与丈夫结婚后,长女和长子均年幼,且一直跟随夫妻二人一起居住生活,尽到了抚养义务,故也形成了继母和继子的关系。婚后,两人又再生育了四个子女。
石某某对这两个孩子格外的照顾和怜爱,从生活到学习,几乎是无微不至的关爱,同时在面临工作的时候,石某某也想尽办法让长子接班其父亲的职业,成为了一名老师。
随着时间的流逝,原本应该更加亲密的家人,却在生活中因为些许的小事,导致双方之间产生了隔阂。长子在成年有了家室之后,对石某某并不感恩,相反认为石某某当年的付出是理所应当的。石某某完全没想到自己会养出这样的孩子,在长达数十年的时间里,长子对石某某不问不理,就连其父病逝也不到病床前尽孝,甚至都未来看望一眼。
老伴去世后,石某某独自生活,现在年老体弱,且又患上了甲亢病,需要每天服药,但是该笔费用医保不足以完全承担。石某某还独立在外租房居住,一应的费用都是由其他五个子女共同承担,唯独长子无论是经济、生活、精神上都未尽到过赡养义务。
眼看着逢年过节亲人团聚,唯独缺少长子一人,石某某心里更是百转千回,随着年纪越大,长子对她的态度,逐渐成为了她心里深处的一根刺。最终,她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5月9日,荥经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开始介入此案,在与对方长子初步接触后,工作人员发现这么多年以来双方因为一些家庭生活琐事造成了很深的误会,又没有及时的沟通,导致矛盾愈演愈烈,直至最后竟然到了老死不相往来的地步。
在继成的继子女关系中,继父母尽到了抚养义务,那么继子女也应该对年老的继母尽到赡养义务,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和传统的伦理道德。
由于双方十多年已经没有来往,在开庭前,我中心事先分开与双方当事人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在双方关系都有的缓和的情况下,再由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多以调解为意向,最终双方在庭审中达成了调解。长子姜某从2018年6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石某某生活费200元;从2018年6月起石某某的医疗费由姜某承担六分之一;石某某去世的安葬费由姜某承担六分之一。至此,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8-06-07 00:00:00
编辑:王茜
北纬网 版权所有 本网常年法律顾问: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袁红伟(18980172300)律师
本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yarbs#beiww.com(请将#替换为@) 举报电话:0835-2350262 17781610663 公众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70012号 蜀ICP备14021017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08012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川字第00109号